在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专题民主生活会上的发言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责任追究办法》和中组部同步印发的《有关事项报告办法》、《“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离任检查办法》构成了相互衔接配套的四项监督制度。这四项制度抓住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关键环节和重点内容,是今后一段时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和指针。下面我就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谈几点感受:
一、四项监督制度是原有干部制度的拓展与完善,干部选任形成了一套科学运行、责权统一、监督制约机制
“四项监督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创新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的重要成果,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丰富与拓展,很及时、很必要。一是建立了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运行机制。四项制度统成一体,共同构成了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尤其是形成了一整套系统、规范、完备、具体的可操作的运行体系,从根本上提高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二是建立了干部选拔任用的责权统一机制。四项监督制度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实现了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实现了拥有的权利与承担的责任相适应,有效地避免了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权责失衡、权责不统一的问题。三是建立了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制约机制。四项监督制度形成的监督制约机制贯彻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个环节,监督工作开展与选拔任用工作同步进行,能够在警示、教育、预防中起到积极作用,实现了监督与预防、预防于警示、警示与教育的有机统一。
二、四项监督制度规范了干部选任环节,明晰了责任追究的主体和情形,是今后干部选任工作核心与灵魂
首先,《责任追究办法》总揽全局,形成架构。《责任追究办法》是四项监督制度的核心,把责任追究对象划分为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等5个大类;对每一类责任追究对象,针对其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职责和权限的不同,分别规定了应当追究责任的39种主要情形,并形成了对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倒查”机制。
第二,《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要求明确,责权清晰。明确规定了12种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明确对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将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一报告两评议”办法》步骤严格,内容细化。一是确认了报告和评议的
在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专题民主生活会上的发言
本文2010-11-19 11:31:10发表“发言稿”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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