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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院执行监督情况的调研报告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10-11-08浏览:2934下载184次收藏

我院是按照省院对基层院目标考核制度的要求开展执行监督工作地,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我院监督的对象是真对法院的执行案件和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上有违反程序法和实体法都要监督;执行人员在办案中有违法乱纪的和办错案的决不姑息迁就,严肃处理。

我院采用的监督方法是申诉人就执行案件来院申诉的和不定期抽查法院办结的执行案件,从中发现问题进行监督。

我院采用的监督措施是为了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确保及时、高效、公正办理执行案件,保障民事行政案件在执行中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执行活动的廉洁性。结合我县实际,就开展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监督工作,检察院与法院达成如下共识:

一、执行监督的法律依据

从立法角度看,《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监督,本身就包含了对执行活动的监督。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人民检察院“应人民法院邀请或当事人请求,派员参加对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发现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2005年,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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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院执行监督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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