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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柔性引进院士高层次人才相关规定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0-11-03浏览:2295下载268次收藏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优化我区引才环境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在稳定和用好本地人才的同时,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对人力智力支持的需要,柔性引进院士高层次人才队伍,特制定本相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柔性引进,是指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不受国籍、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在人才流动中的制约,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 以契约的形式到我区工作或短期服务。  

第二条  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才柔性引进,加强对柔性引进人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引进的对象、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柔性引进对象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四条  柔性引进的方式:  

(一)智力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智力服务合同书,承担项目开发、课题研究、技术咨询等,提供智力服务;  

(二)智力借入。人才在我区企业的技术研发机构、办事机构、实验室等,承担科学实验、项目开发、课题研究等智力服务;  

(三)业余兼职。人才在不侵犯所在单位知识产权并保守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签订兼职合同书,来我区企业兼职;  

(四)人才创业。人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来我区创办企业;  

(五)其他方式。如人才派遣等多种途径。  

第五条  柔性引进的院士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关书面合同或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服务期限、工作条件、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对服务期限的约定一般不少于8年。   

第三章 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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