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保密协议书
协 议 号:
甲方: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海大道1002号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甲方与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双方在 项目的合作过程中所涉及的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定义条款。
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信息”是指一方或其子公司所有、或通过保密协议而得到为第三方所有的,而向另一方提供的关于技术、经营、商务等各种形式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件、画图、模型、样品、计划、设计、程序接口、程序类库及程序清单)。
二、 不泄露和不使用条款
1、信息接受方同意,对信息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或保密信息的任何部分给予保密;同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将上述保密信息泄露;同意除了应用于本项目或信息提供方书面同意使用外,不使用信息提供方的保密信息。
2、信息接受方同意将信息提供方的保密信息视同自己的保密信息给予同等保护,对涉及到信息提供方保密信息的,信息接受方给予足够的合理保密。但无论如何,信息接受方对该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技术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
3、信息接受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信息提供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适当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
4、信息接受方同意只向需要接触或知道该保密信息的信息接受方有关人员披露,并保证任何接触信息提供方有关保密信息的信息接受方雇员、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同意不将保密信息泄露给任何其他个人、企业或组织。信息接受方有权知晓信息提供方保密信息的人员范围为:
5、信息接受方应当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遵守本协议规定,若信息接受方雇员违反本协议规定,信息接受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 除外条款
1、在向信息提供方提供有关政府或权威机构证明文件的情形下,信息接受方在下列情况下对该部分的保密信息不再负有保密义务:①在由信息提供方将该保密信息传送给信息接受方之时或稍后,不是由于信息接受方的过错而进入公有领域的保密信息;②在由信息提供方将该保密信息传送给信息接受方之前,信息接受方不负任何保密义务地合法获得了该保密信息;③由信息接受方雇员或代理人独立开发而没参考信息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
2、如果信息接受方的律师通过书面意见证明:信息接受方对专有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发生的,信息接受方应当事先尽快通知信息提供方,同时,信息接受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信息提供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专有信息的透露。
四、 信息的收回和产权条款
当信息提供方以书面
证券公司保密协议书
本文2010-10-25 11:25:54发表“合同协议”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793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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