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质检中介组织
一、质检中介组织的内涵及法律依据
(一)质检中介组织的内涵。
社会中介组织是指那些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经纪、法律等各种服务,并且在各类市场主体从事协调、评价、评估、检验、仲裁等活动的机构或组织。
质检社会中介组织(简称质检中介组织),是指质检系统所属的、以第三方身份独立、公正地从事检验业务的检验中介组织,其中包括既保障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执法又可以面向社会承接委托检验业务的质检系统所属的事业单位,以及面向社会承接检验业务的质检系统所属的企业。
(二)法律法规对检验中介组织的规定。
2002年修改的《商检法》关于检验机构的管理方面的规定有6条,明确了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为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行业的主管机关,规定了检验机构的行政许可和对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违法处罚及收费等。
2005年修改的《商检法实施条例》细化了对检验机构的行政许可程序,增加了对检验机构的检验鉴定业务活动有异议可以投诉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条,专门对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了规定。另外,一些地方还就检验机构管理出台了地方性法规。
二、培育质检中介组织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政府职能转变对社会中介组织将是重大机遇。
所谓政府职能转变,就是通过调整国家和社会间的权力关系,政府逐步放权于社会,强化社会的自治能力。要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现代政府,前提是各行各业都有自律性强、功能较齐全的中介组织。
政府职能转变依赖于社会中介组织的发育程度,从一定意义上而言,社会中介组织的发育程度就是政府职能确定的一个重要参数,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政府职能转变的进程。
(二)大质量观需要发达的质检中介组织作支撑。
质检系统在大质量观的指导下,质量工作逐渐向宏观管理转型,转移微观
培育质检中介组织
本文2010-10-23 22:11:48发表“征文作品”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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