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为自动离职就是解除了劳动关系吗?
在审理因历史遗留问题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很多用人单位都认为,劳动者离开单位被单位作出“视为自动离职”的相关决定后,就是解除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但笔者认为,这是不能当然得出此结论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1994年2月8日劳办发[1994]48号)第三点意见时这样界定的:“企业对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言外之意就是:视为自动离职的职工并不当然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只有视为自动离职后,企业再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职工作出除名处理决定并履行完善的送达手续的,企业才算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在这里,企业对职工作出除名处理决定不需要其他条件,只要职工的行为构成视为自动离职这一要件就可以了。
当然,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很多企业在当时法制不健全或执行法律不严谨、不规范的历史背景下,不但没有履行作出除名决定并依法送达的手续,而且多数情况下,连“视为自动离职”的决定都懒得做出和懒得直面职工,只是直接在报刊上刊登“公告”就了事,这是更荒谬的。视为自动离职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那经过若干年后,职工是否与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这得结合《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考究,这是因人而异、因单位而不同的复杂问题,在此笔者不赘述。
总之,视为自动离职绝不能认为就是解除了劳动关系,这是必须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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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自动离职就是解除了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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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10-19 18:23:35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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