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通知》(川委办发〔2009〕14号,以下简称《通知》)、四川省纪委 监察厅 民政厅 财政厅 审计厅《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纪发〔2010〕1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通知》(达市委办〔2009〕63号)和中共达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达州市监察局 达州市民政局 达州市财政局 达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达州市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达市纪综[2010]15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规定,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凡社会团体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社会团体“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
2.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
3.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4.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名义或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 “小金库”;
5.虚列其他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 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三、专项治理的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至2010年底基本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10年7月28至8月1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会议、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舆论宣传作用,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提高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领导和社会团体干部职工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思想认识,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市民政局要在8月10日前召开全市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的 “小金库”治理工作动员大会,具体部署清理整治工作。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乡镇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迅速建立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有针对性地认真搞好动员、部署和思想发动工作,及时组织专项治理工作,保证治理工作的顺利实施。要在8月13日前将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和联络人员名单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民政局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2010年8月10日至8月25日)
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细化措施,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必须自觉纠正,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各社会团体负责人对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并向业务主管单位签订自查责任承诺书(见附件5)。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社会团体要在8月25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市民政局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填报《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各社会团体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要在报告表上签字确认,以承诺所报告情况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各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对社会团体开展内部检查,并根据《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报《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各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于2010年9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民政局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截至2010年11月15日)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民政局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10%;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30%。
重点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从社会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规定,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凡社会团体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社会团体“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
2.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
3.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4.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名义或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 “小金库”;
5.虚列其他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 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三、专项治理的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至2010年底基本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10年7月28至8月1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会议、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舆论宣传作用,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提高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领导和社会团体干部职工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思想认识,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市民政局要在8月10日前召开全市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的 “小金库”治理工作动员大会,具体部署清理整治工作。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乡镇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迅速建立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有针对性地认真搞好动员、部署和思想发动工作,及时组织专项治理工作,保证治理工作的顺利实施。要在8月13日前将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和联络人员名单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民政局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2010年8月10日至8月25日)
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细化措施,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必须自觉纠正,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各社会团体负责人对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并向业务主管单位签订自查责任承诺书(见附件5)。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社会团体要在8月25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市民政局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填报《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各社会团体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要在报告表上签字确认,以承诺所报告情况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各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对社会团体开展内部检查,并根据《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报《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各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于2010年9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民政局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截至2010年11月15日)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民政局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10%;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30%。
重点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从社会
某市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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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10-16 10:46:51发表“策划方案”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784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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