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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副主任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上的发言

栏目:发言稿发布:2010-10-15浏览:2875下载258次收藏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清理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会议安排,由我传达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精神,并对我市清理工作提出初步贯彻建议。
  下面,我讲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       全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精神。

全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于2010年6月24日在昆明连云宾馆召开。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黄旻、张宪伟,省政府法律顾问室副主任陈晓光出席了会议,各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和省直各部门法制办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以以会代训的方式对参会人员进行了培训。整个会议分为两段,上午主要是两位领导讲话,即省政府法律顾问室副主任陈晓光作了题为《规章清理工作概要》的专题讲座,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宪伟作了题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几个主要问题》的辅导报告。下午分组讨论。会议精神主要集中在两位领导的讲话上。下面我就两位领导的讲话精神作传达。

省政府法律顾问室副主任陈晓光作了题为《规章清理工作概要》的专题讲座,虽然从题目上看,是讲规章清理的,但内容上涉及到规范性文件清理。他主要讲了三个问题:清理背景、清理方案、清理要求。

在清理背景上,一是现实背景。就是围绕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今年是中国法制史上的标志性年份。所以必须一手抓立法、一手抓清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清理了一年,清理成果反映在2009年6.27和8.27的两个《决定》上[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了59部法律141个条文。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去年11月部署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要求今年年底完成。我省人大常委会今年5月通过了两个《决定》[即《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5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5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国务院要求,对行政法规进行清理。并下发了国办发【2010】28号文件进行了安排。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了2个专门会议对此进行了部署。

二是历史背景。建国以来,我省对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就达10多次,全面清理有8次:第一次是1985年,对建国以来的法规、规章进行清理;第二次是1990年,《行政诉讼法》要开始施行,为贯彻这部法律而进行的清理,这是我省第一次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第三次是1993年,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决定而开展(1993.11.14《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公布并施行);第四次是2000年,为了适应西部大开发战略而开展;第五次是2001年,为了适应中国入世进程的需要,全国开展的。这是规格最高、规模最大、涉及面最广的一次,包含了党委文件的清理,并且清理到了乡镇一级;第六次是2004年,为了贯彻《行政许可法》而开展;第七次是2006年,对限制非公经济发展的规定进行了清理;第八次是2007年,对现行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了清理,目的是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

专项清理有5次:1、1993年配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开展的;2、1997年,为贯彻《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规定开展;3、2003年,配合《收容审查规定》开展;4、2005年,对涉及农村税费改革开展,这是云南省部署的;5、2007年,对突发事件的规定进行的清理。

2005年,我省还组织了对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主要是为了适应省政府129号令(2004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要求开展。

在清理方案上。需要明确几点:一是清理的范围。规范性文件清理到哪个层次?所有作为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起算时间可以从1990年《云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出台开始,也可以从建国开始,还可以从改革开放算起。这个由各地自行把握。省里是从1993年开始。这次只清理到县一级,不到乡镇一级。不含党政联发文件。二是清理的主体。清理机关的确定:谁制定谁清理。清理的机构:法制机构。清理的部门:所对应的相关部门。原则上一个文件只列一个清理部门。机构改革后,没有大的变化的,由原起草部门清理;有变化的,由承担原职能的部门承担清理任务;联合起草、共同实施的,以实际实施部门为清理部门。三是清理的依据。云政办发【2010】105号文件。四个依据(也就是昭政办通[2010]62号文件的六项依据)。四是清理的任务。三句话的总要求:对照依据、查找问题、分别处理。对照依据主要对照上位法、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全国人大和省人大的两个《决定》。查找问题即查找明显不适应、明显不一致、明显不协调的问题。明显不适应是指明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适应的,明显不一致是指明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主要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五个方面的规定。比如关于“征用”的概念,如果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有的就是明显不一致。明显不协调是指规范性文件与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不协调的,主要指引用条文明显不一样。分别处理。全国人大有废止、打包修改、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修改需国务院配套规定的交给国务院抓紧制定法规四种形式。国务院增加了一种方式:宣布失效。我省没有提。我省有四种形式:废止、打包修改、单件修改、继续有效四种形式。五是清理的步骤。准备——部署——提出意见——汇总——拟订意见——完成。

在清理要求上。一要加强领导,保障到位。二要专心研究,细致操作。具体来说要做到“三个一”:一件不少,凡是应该纳入的必须纳入。一条不缺:要逐条对照。一字不漏。三要保证质量,按时完成。《清理意见表》在法制办网站下载,不要自行设计。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宪伟做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几个主要问题》的重要讲话,他的讲话介绍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要准确界定清理范围。(一)内涵范围 1.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是指有权机关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2.规范性文件的类型: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3.规范性文件的特征:具有规范性:即指不针对特定人和特定事做出的决定或者规定,而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办法、规定。具有外部性:即规范性文件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涉及调整人事、财务、外事、组织机构运作管理,规范内部行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文件属于调整内部关系性质的规范,不列入清理范围。具有普遍约束性。即不论是实体性的,还是程序性的,只要管理相对人一律遵循的,都可以考虑纳入规范性文件的范围。4.如何鉴别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从制定权限来看: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必须按权限制定。从制度主体来看:规范性文件有特定的主体。从制定的程序来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有严格的程序。从调整的对象来看:主要约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规范的内容来看:主要是行政机关对社会的管理。不包括秘密文件和对具体事项进行处理而发布的文件。(二)时间范围  截至2010年4月30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三)主体范围  1、各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全省16个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各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3.各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4.各县(市、区)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5.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清理工作的责任部门:对列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分别由制定机关及其法制机构组织清理。清理项目涉及联合起草或者共同实施的其他部门的,由清理部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是要全面熟悉清理依据。(一)凡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所列的法律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的必须进行清理且要作出相应的修改。(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基本内容不符合《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不论是在上述法律出台前还是出台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要进行清理,并依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提出清理意见。(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和内容与国务院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有关的,一是实施性的,如其上位法废止或修改,则相应的文件要废止或修改;二是作为制定依据的或援引性的,要作出相应的处理。(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和内容涉及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也要作出相应的处理。

三是要科学把握清理标准。对实体内容的审查标准为4个方面20项内容。(一)文件实效方面:主要内容是否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替代;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含已宣布失效);所调整的某种社会关系是否已经消失或者适用期已过。(二)市场经济要求方面:许可、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行政手段是否滥用;市场准入条件或标准是否过严或过宽;是否歧视非公有经济;是否侵占企业法人财产权和企业经营自主权;是否向企业收费、摊派;是否限制建设项目开工(去年白恩培书记带队到16个地州调研,中心组学习时,曲靖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要求);对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是否过度行政干预;是否实行行业垄断或地区保护主义限制公平竞争;税收、金融、外汇、海关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是否被取消;所设定的收费是否已被明令废止。(三)社会发展方面:对人口、资源、环境是否有负面影响;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保健是否有负面影响;是否涉及乙肝项目检测(根据温总理的批示);对社会治安、防灾减灾是否有负面影响。(四)法制统一方面: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抵触;是否超越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与上位文件是否协调。通过以上4个方面共20个项目的审查,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则文件的实体内容仍然有效,如果回答是肯定的,该文件的实体内容就需考虑废止或修订。其中关于“征用”的规定,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引用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以及其他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的规定,应当作出修改。

下午,与会人员分组进行了讨论。州市的分在一组。大家的讨论话题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起始时间。张宪伟副主任答复说:省政府是从1993年开始。州市根据需要,可以从建国后,改革开放后,1993年后。要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分析。我市从1993年开始清理。二是未报送登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纳入清理范围。张宪伟副主任答复说:应该纳入。否则不能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同时要求:关于登记备案,2005年以前的就不补了,2005年以后发的要统一由各地、各部门补办登记备案手续。三是垂直部门如何清理。张宪伟副主任答复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由各地安排清理。清理后要把清理结果报上级备案,同时报本级政府。四是依据上位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而暂时没有修改的,提为:需要修改。上位法尚未公布清理结果,我们如果提清理意见?能提意见的部分先提意见,以后可以提补充意见。待上位法修改后再做进一步修改。五是外单位制定的文件与本部门职能职责不一致的,如何办?可以提出修改意见,由法制办协调。六是部门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自己清理,提出清理意见,自己公布,只是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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