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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廉政准则学习宣讲报告

栏目:工作报告发布:2010-09-19浏览:2613下载247次收藏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学习宣讲报告  

   

中共中央于今年1月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这是党中央为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从制度上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下面,我结合实际,在前一阶段认真学习的基础上,着重就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委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廉政准则》贯彻实施工作,谈几点学习体会,与同志们一起交流探讨。  

一、《廉政准则》的形成过程  

(一)《廉政准则》出台背景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提高管党治党水平,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经验之一。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紧贴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针对当时党内存在的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风气,明确指出“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为此,中央下发了《关于解决当前机关作风中几个严重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85〕57号)等一系列加强党风建设的文件。总的来说,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前,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虽然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规定,但中央的有关要求是非常明确的。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要求,明确提出要依靠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来预防和治理腐败,把制度建设作为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来抓,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进程明显加快。从1993年至1997年1月,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要求,针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先后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了“31个不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8个不准”。为保证这些廉洁自律要求的贯彻落实,中央纪委还制定了6个配套规定。这些要求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于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从全局看,反腐败斗争形成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大要案、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三项工作格局,确立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纪委组织协调、群众积极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逐步加强。为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1997年3月,中央制定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试行)》。随后,中央纪委又制定了《廉政准则(试行)》的《实施办法》。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也都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应的配套规定和具体办法。1998年至十六大召开之前,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还就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限制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个时期,中央和中央纪委每年都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问题提出新的要求,并狠抓检查落实,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也更加系统、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新举措,强调“要在严厉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这一时期,在贯彻实施试行准则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央和中央纪委又先后对党政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了48项廉洁从政要求,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7项廉洁从业要求。随着新时期党建工作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为了适应现实需要,中央决定修订《廉政准则(试行)》。  

(二)《廉政准则》修订过程  

从2007年初开始,经过近两年的不断修改、完善,中央纪委形成了修订送审稿。2009年1月,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召开后,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会精神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新的修订送审稿,2009年11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决定呈报中央审议。修订送审稿先后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同意,最后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央于2010年1月18日印发了《廉政准则》。修订过程中,中央领导同志非常重视,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时,胡锦涛总书记和其他领导同志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贺国强、何勇同志多次听取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各地方各部门党委(党组)也认真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说,《廉政准则》是在中央直接领导下,集中全党智慧、群策群力的结果。  

《廉政准则》适应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认真总结了近13年的实践经验,充分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从严要求和切实可行的有机统一。《廉政准则》认真吸收了中央和中央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新要求以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做到了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和创新发展;实现了与其他党内法规的衔接,以发挥制度建设的综合效应;充实和完善实施与监督制度,进一步增强了《廉政准则》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  

二、《廉政准则》的地位和作用  

(一)《廉政准则》的重要地位  

《廉政准则》是效力等级仅次于《党章》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一是效力等级较高。按照法规的重要程度和效力等级,党内法规分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七种。目前,我们党只有《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廉政准则》两部准则。二是适用对象十分重要。《廉政准则》的适用对象是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这些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也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主体、人民群众瞩目的焦点。他们是否能做到清正廉洁,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的利益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反腐倡廉建设的成效。三是内容比较全面系统。《廉政准则》基本涵盖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要求的各个方面,既有正面的原则性要求,又有严格的禁止性规定;既有行为规范,又有明确的教育、监督、预防、惩治制度,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以“准则”的形式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作出规范,充分体现了中央对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高度重视,也充分表明了中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坚决态度。这是党中央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为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而采取的一个重大举措。  

(二)《廉政准则》的重要作用及意义  

《廉政准则》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明确提出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律标准,实施与监督的主体、途经和措施,不仅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中发挥着基础作用,而且对于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明确的自律标准。制定较为全面的行为规范,明确哪些行为是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不能做的,使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及到具体廉洁从政问题时有所遵循。这样,在对违纪行为的处理上也能够避免“不教而诛”,增强责任追究的说服力和制度执行的权威性。通过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和进行对照检查,可以使党员领导干部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对照《廉政准则》会得到一个什么样的评价;如果违反了规定,有可能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这样,等于对领导干部提前打了招呼,有利于防患于未然,切实减少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二是为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有效的监督途径和措施。针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得力、惩治不到位”问题,一方面,《廉政准则》关于行为规范的规定,为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提供了监督的标尺和依据,使各种监督主体在监督、评价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时能够“心中有数”。另一方面,《廉政准则》贯彻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充实了实施与监督措施,使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教育、管理、监督的思路和方向更加明确;使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增强责任意识,形成领导有力、监督有效的工作机制;使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与相关的教育、管理、监督制度的关系更加协调,为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提供了有效保障。  

三是为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供了有力的工作抓手。《廉政准则》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是建立健全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方面制度的重要基础。《廉政准则》的具体实施,既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又直接关系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其他重要工作。比如:开展以《廉政准则》为主要内容的廉洁从政教育,进一步丰富了反腐倡廉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围绕提高《廉政准则》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建章立制,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视野和领域;对照《廉政准则》提出的各项要求,检查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能够有力地促进预防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抓好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增强了党内监督和其他监督形式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为契机,深挖细查一批案件,有利于进一步加大惩治工作力度。  

《廉政准则》的地位和作用充分说明,认真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保持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我们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要求上来,切实把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作为当前我省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通过学习,深刻领会颁布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性,正确掌握《廉政准则》的基本精神和内容要求,认真落实《廉政准则》各项规定,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发生。  

三、《廉政准则》的创新和发展  

《廉政准则》是在1997年3月颁布实施的《廉政准则(试行)》)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行修订完善的,作出了不少新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很多新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求更加明确。《廉政准则》总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大意义、基本要求和指导思想作了更全面、更系统阐述,对党员领导干部明确提出了“五个必须”的要求,也就是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等。这充分体现了新形势新任务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新要求,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高到前所未有高度,更具统领性、指导性、前瞻性和科学性。  

二是规定更加全面具体。《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后,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中央和中央纪委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先后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廉政准则》全面吸收和整合了这些新要求,同时也吸收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中创造的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有效做法,经过提炼上升为全党遵循的廉政规范。比如,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中,具体规定了“6个不准”,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针对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买卖保障性住房等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所作的禁止性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受各类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物和财产性利益方面的政策界限。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规定中,具体规定了“6个不准”,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针对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以及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从业所作的禁止性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证券投资、兼职取酬、离职或退休后从业等方面的政策界限。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规定中,具体规定了“8个不准”,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针对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等问题作出的禁止性规定,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公款报销、借用公款公物、管理和使用公款、公共资金或其他财政资金方面的政策界限。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规定中,具体规定了“8个不准”,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针对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问题所作的禁止性规定,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政策界限。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规定中,具体规定了“8个不准”,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所作的禁止性规定,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使用、收受他人财物、经商办企业方面的政策界限。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规定中,具体规定了“5个不准”,修改、补充后作出了新规定,主要是针对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作出的禁止性规定,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消费、违规批建楼堂馆所、违规使用小汽车等方面的政策界限。第七条关于“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的规定,为新增加的条文,具体规定了“5个不准”,主要是针对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所作的禁止性规定,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方面的政策界限。第八条关于“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规定,也是新增加的条文,具体规定了“6个不准”,主要是针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虚报工作业绩,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所作的禁止性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加强作风建设方面的政策界限。  

三是保障措施更加有力。《廉政准则》充实和完善了实施和监督制度,健全了保证规定落实的措施。经过修改、补充和完善后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是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廉政准则》贯彻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的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教育制度和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提出了要将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还增加了授权有关组织可以根据《廉政准则》制定具体规定的内容,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党组织可以依据《廉政准则》,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规定。赋予地方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具体规定的权力,有利于提高相关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廉政准则》的主要特点  

从《廉政准则》的发展变化可以看出,新准则有以下四个鲜明的特点:  

(一)指导工作的全局性。《廉政准则》是适用于全党所有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规范,突出全局性是讲政治、顾大局的必然要求,也是彰显执行和落实制度没有例外的内在要求。《廉政准则》充分体现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除在总则中明确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廉政准则》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外,还在行为规范的设定以及实施与监督制度的设定上,始终注意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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