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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安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0-09-12浏览:2914下载126次收藏

    长期以来,大量的治安纠纷是困绕基层公安机关的一大难题。但是,群众利益无小事,很多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由此诱发治安、刑事案件,影响社会安定。“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及时消除和排解不稳定因素,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的重大课题和重大政治任务。”正确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对化解民间纠纷、消除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鉴于此拙文结合基层公安机关的实际,就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从理论和实践作些肤浅的思考,以期抛砖引玉。    

一、治安调解的概念及其现实意义    

(一)治安调解的概念 
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导下,促使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互谅互让、以一定条件和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 。调解的种类很多,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还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等。治安调解是行政调解的一个组成部分。所谓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双方当事人所进行的明确是非、说服教育、劝导协商的行政行为,是行政调解的一种。    

(二)治安调解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进一步融洽基层民警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在公安机关查处的治安案件中,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案件所占比例最大。首先,对这两类案件公安机关从调解入手,通过耐心的教育、劝说、疏导,缓和当事人的偏激情绪,合理地解开产生纠纷的症结,做到合情合理,情使动人,理使人服,从而消除产生纠纷的原因,妥善、有效地平息纠纷,避免使民间积怨累加,冲突升级,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其次,通过做耐心细致、全面具体的调解工作,可以培养基层民警踏实认真、尽职尽责的工作作风,树立人民基层民警良好的社会形象,发扬人民基层民警为人民的精神。最后,对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民警依法教育处理而不简单地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也能减少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对立情绪,促进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能进一步建立基层民警与当事人之间的情感纽带,增强人民群众对基层民警的信任感,树立人民基层民警公正执法的形象,建立人民群众同基层民警的密切融洽、协调信赖的鱼水关系。    

 2、有利于及时解决治安管理过程中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治安调解是以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的存在为前提,基层民警在行使治安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对于发生的属于治安调解范围内的纠纷,一并进行调解,可以使纠纷及时得到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如果是由一方或者双方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引起的,那么,由公安机关在处理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同时,对该行为引进的民事纠纷同时进行调解解决,必然会节省时间,使纠纷得到及时解决。治安调解手段的确立与运用,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案件,具有程序简便、处理及时、参与案件处理的成员更宽泛,便于明辩事非等有利条件。因此,用调解手段解决治安案件,既能使违法人员在思想上受到教育、认识错误,又能使一些民间纠纷得以化解,邻里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同事之间的矛盾得以消除。    

3、有利于减少犯罪诱因和案件处理的后遗症维护社会稳定。由于这两类案件多是发生在邻里之间、亲朋之间、同事之间或家庭成员之间,常常表现为互有过错,通过说服教育、明辨事非、劝导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与争议,比起给予一方或双方治安管理处罚更能缩短当事人之间的感情距离,平息各种可能激化的社会矛盾和家庭、邻里矛盾;可以防止争议的当事人为解决纠纷进行上访、投诉、起诉,可以减少诉讼;帮助当事人认识自己的错误,化解在今后生产、生活、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误解与隔阂,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反之如果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就会造成当事人投诉、信访、上访;甚至双方矛盾就会升级,就可能酿成杀人、伤害、毁损财物等刑事案件,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及时有效地调解处理这些案件能减少产生犯罪的土壤,有利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4、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增强基层民警法制观念。治安调解要求以尊重当事人的自愿意思表示,自主选择为前提,充分肯定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价值。因此,在治安调解中,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己做主,自愿处分权利,公安机关不能做出强制决定,当事人也不必听从公安机关的强制命令,这无疑会提高当事人的权利意识。使当事人进一步认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容非法侵犯,反之,亦不允许自己滥用权利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从而使他们在更完整、更准确的意义上理解了权利的真正内涵,并接受了一次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进而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同时在调解中增强了当事人的法制观念,提高了他们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并且从当事人与公安机关之间针对是否“依法调解”和是否“依法自愿”的相互监督中,使他们两次分别受到要依法行政与遵纪守法的教育。    

二、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    

(一)调解范围把握不准。一是基层民警随意扩大调解的范围,以调解代替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导致对违法人员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二是将属于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的各类民事、民间纠纷,为了及时缓解矛盾、替群众分忧解难等原因,不得不不超越行政调解范围进行此类纠纷调解。三是存在应调解案件而未调解现象,图简单、怕麻烦,不愿调解浪费时间,而直接将法定可调解的治安案件处罚了事。    

(二)治安案件调解的原则和方法不明确。基本上是仿照民间调解、司法调解的作法,一些基层民警在调解中凭主观臆断,经不起科学论证。有些民警在调解时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事前不深入调查取证,调解时又不耐心听当事人陈述,不分案件的性质、情节,也不分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或责任如何,而是各打五十大板,降低了调解的成功率。    

(三)少数基层民警调解意识淡薄。少数基层民警缺乏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对群众反映和要求调解的案件或者执法很随意,或者过于自信,甚至推诿搪塞,久拖不决,往往以为双方都是辖区居民或双方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原因,特权思想严重,自认为他们受制于我,在没有做好调解前各项准备工作就作出调解意见,引起双方当事人不满而造成被动局面。    

(四)强制调解。强制调解,是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的情况下,个别干警贪图省事,强行组织当事人调解,有的以不服从调解,就不查处案件的手段,迫使当事人违心服从调解,以致案件久拖不决。达成的调解协议,也因当事人不愿履行,而成为一纸空文。     

(五)执法不规范。主要问题没办法及时取证,延误战机,造成双方当事人责任无法认定,因而无法确定赔偿标准,引起当事人不满。某些基层民警认为事小,省略了一些基本的访问、取证工作;有的甚至连起码的当事人笔录也省略了,一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某些细节问题有分歧就无法得到证实,调解就失去对双方责任裁定的依据和说服力,调解就会失败,此时办案民警将做更多的弥补工作,事倍而功半,还有可能被投诉。    

(六)调解艺术不高。有些基层民警调解方法不当或调解程序错误,也会出现调解失败的现象。如过于轻信当事人的各种承诺,尽管调解的准备工作都做到位了,分别找双方当事人了解了情况,但由于过于轻信当事人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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