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司法局廉政建设规定
县司法局廉政建设规定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反腐倡廉的要求,按照省委、市委、县委和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的范围为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不准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第四条 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的活动。
第五条 不准接受或要求有关单位安排用公款支付的各类娱乐活动。
第六条 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场所进行免费娱乐活动。
第七条 不准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场所举办的开业、庆典、联谊和联欢活动。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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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9-06 17:57:32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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