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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廉政建设规定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0-09-06浏览:2686下载202次收藏

县司法局廉政建设规定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反腐倡廉的要求,按照省委、市委、县委和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的范围为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不准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第四条  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的活动。  

第五条  不准接受或要求有关单位安排用公款支付的各类娱乐活动。  

第六条  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场所进行免费娱乐活动。  

第七条  不准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场所举办的开业、庆典、联谊和联欢活动。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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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廉政建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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