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
摘要:为了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应该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文章通过对农业生态补偿的概念、特征和理论基础的探讨,并结合我国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现状分析,提出了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生态补偿
一、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定义及其特征
农业生态环境补偿,顾名思义是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一种补偿,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笔者是这样理解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是指国家或社会主体之间约定对损害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向农业生态环境开发利用主体进行收费或向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主体提供利益补偿性措施,并将所征收的费用或补偿性措施的利益通过约定的某种形式,转移到因农业生态环境开发利用或保护农业生态环境而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主体的过程。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是对农业生态环境资源的非物质性部分的补偿
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客体不是那些能容纳污染物的环境介质,如大气、水、土地等,也不是排放的环境介质中的污染物本身这些有形的、物质性的部分,而是无形的、非物质性的环境功能性价值,即环境介质的纳污容量和自净能力。在这里,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客体也不是农业自然资源物质本身,而是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后其减损或丧失的再生能力和与其生命共存亡的生态功能。
(二)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是持续性的补偿
社会经济的发展总是不断前进的,人们的需求也是不断增长的。由于农业生态环境效益形成的长远连续性和农业生态环境效益供需现状,农业生态环境效益补偿不是短期的、一次性的。
(三)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是有限性补偿
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有限性主要受以下几个方面因素的制约:一是人们对环境的生态功能认识和利用的有限性;二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有限性;三是由于生态赤字的存在,农业生态环境效益补偿既要偿还历史欠账,又要保证将当代的开发利用活动控制在生态平衡的限度内,所以,无论是在补偿的数额上,还是补偿的地域上,在一定的时期内,都不能实现完全的充分的补偿。
二、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一)公共产品理论——解决为什么需要生态补偿
从微观经济学角度,“公共产品”是指那些在消费上具有非抗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非抗争性指,对于任意给定的公共产品产出水平,增加额外一个人的消费该产品不会引起产品成本的任何增加,即消费人数的增加所引起的产品边际成本为零。而非排他性指,只要某一社会存在公共产品就不能排斥该社会的所有成员消费该种商品。由于公共产品的这两种特性,产生了“公共地的悲剧”问题,即人们为了使个人利益最大化,而无限度的使用公用资源,导致该资源的过度消耗以致最终枯竭。
(二)外部性理论——提供了解决生态补偿的思路
提到外部效应,一般从“墙里开花墙外香”来理解,实际上,经济学上的“外部效应”是指某项交易活动对第二者的经济影响,即未在价格中得以反映的经济交易的成本或效益。外部效应理论认为微观经济主体对资源环境的运用,会产生外部不经济,即资源减少和环境污染生态失衡,从而构成一种社会成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可以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形式,把被忽略的社会成本“内在化”,提高微观主体的生产成本,降低其边际利润,促使人们改变以往的生产经营方式,进行减少污染的技术开发和资源节约型经济的发展,减少污染性产品的生产经营。
(三)生态资本理论——从原理提供了计算补偿额的方法
生态系统提供的生态服务作为一种生产要素、一种资源投入,也应该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能够在市场交易中实现自身的价值,而这种价值的载体就是生态资本。人类生产活动所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同时造成破坏的力度不断加深,使作为支持生产、生活的生态环境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块短板,因此人们不得不进行投资来恢复生态环境,从而为进一步的社会发展提供支撑。从这个角度看,生态环境实际上成为了人造资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管是土地、矿藏,还是流域、水体,作为资源它们现在都可以通过级差地租或者影子价格来反映其经济价值,从而实现生态资源资本化。
(四)可持续发展理论——描绘了生态补偿的最终目标
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发展建立在资源与生态环境的承载力范围内,就其社会观而言,主张公平分配,即满足当代人又满足后代人的基本需求;就其经济观而言,主张建立在保护地球自然系统基础上的持续经济发展;就其自然观而言,主张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体现了公平性原则、持续性原则和共同性原则。
三、我国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的实践现状
我国生态补偿制度发展历程可划分为两个阶段,即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后期的起始阶段和90年代末以来的快速发展阶段。
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的10余年,是我国生态补偿政策萌生,生态补偿机制初步发展的阶段。囿于当时经济水平,经济发展呼声高于生态保护呼声,该阶段生态补偿的实施范围主要是针对矿产开发所引起的生态环境问题及森林的公益性生态效益而发起的,实施范围主要是征收生态补偿费、矿产资源费等。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生态补偿的实践向纵深发展。由于长期偏重经济发展而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日渐突出,超出环境承载力,因而导致了一系列生态灾难,在这一背景下,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在90年代末启动了以林业为主的六大生态工程,这些工程大都以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为中心任务,以减轻人类活动对这些特定地区的干扰强度为主要乎段,不仅限制保护区域内的商业开发利用活动,对特定地区居民的基本生产活动也进行约束。这种背景使我国生态补偿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生态补偿领域扩展到区域生态补偿、流域生态补偿、自然区生态补偿、生态工程生态补偿等各个领域,把生态补偿推向一个新的高潮。
迄今为止,我国尚未构建起国家层面的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但已有一些省份开始进行了相关的试
关键词: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生态补偿
一、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定义及其特征
农业生态环境补偿,顾名思义是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一种补偿,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笔者是这样理解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是指国家或社会主体之间约定对损害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向农业生态环境开发利用主体进行收费或向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主体提供利益补偿性措施,并将所征收的费用或补偿性措施的利益通过约定的某种形式,转移到因农业生态环境开发利用或保护农业生态环境而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主体的过程。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是对农业生态环境资源的非物质性部分的补偿
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客体不是那些能容纳污染物的环境介质,如大气、水、土地等,也不是排放的环境介质中的污染物本身这些有形的、物质性的部分,而是无形的、非物质性的环境功能性价值,即环境介质的纳污容量和自净能力。在这里,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客体也不是农业自然资源物质本身,而是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后其减损或丧失的再生能力和与其生命共存亡的生态功能。
(二)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是持续性的补偿
社会经济的发展总是不断前进的,人们的需求也是不断增长的。由于农业生态环境效益形成的长远连续性和农业生态环境效益供需现状,农业生态环境效益补偿不是短期的、一次性的。
(三)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是有限性补偿
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有限性主要受以下几个方面因素的制约:一是人们对环境的生态功能认识和利用的有限性;二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有限性;三是由于生态赤字的存在,农业生态环境效益补偿既要偿还历史欠账,又要保证将当代的开发利用活动控制在生态平衡的限度内,所以,无论是在补偿的数额上,还是补偿的地域上,在一定的时期内,都不能实现完全的充分的补偿。
二、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一)公共产品理论——解决为什么需要生态补偿
从微观经济学角度,“公共产品”是指那些在消费上具有非抗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非抗争性指,对于任意给定的公共产品产出水平,增加额外一个人的消费该产品不会引起产品成本的任何增加,即消费人数的增加所引起的产品边际成本为零。而非排他性指,只要某一社会存在公共产品就不能排斥该社会的所有成员消费该种商品。由于公共产品的这两种特性,产生了“公共地的悲剧”问题,即人们为了使个人利益最大化,而无限度的使用公用资源,导致该资源的过度消耗以致最终枯竭。
(二)外部性理论——提供了解决生态补偿的思路
提到外部效应,一般从“墙里开花墙外香”来理解,实际上,经济学上的“外部效应”是指某项交易活动对第二者的经济影响,即未在价格中得以反映的经济交易的成本或效益。外部效应理论认为微观经济主体对资源环境的运用,会产生外部不经济,即资源减少和环境污染生态失衡,从而构成一种社会成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可以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形式,把被忽略的社会成本“内在化”,提高微观主体的生产成本,降低其边际利润,促使人们改变以往的生产经营方式,进行减少污染的技术开发和资源节约型经济的发展,减少污染性产品的生产经营。
(三)生态资本理论——从原理提供了计算补偿额的方法
生态系统提供的生态服务作为一种生产要素、一种资源投入,也应该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能够在市场交易中实现自身的价值,而这种价值的载体就是生态资本。人类生产活动所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同时造成破坏的力度不断加深,使作为支持生产、生活的生态环境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块短板,因此人们不得不进行投资来恢复生态环境,从而为进一步的社会发展提供支撑。从这个角度看,生态环境实际上成为了人造资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管是土地、矿藏,还是流域、水体,作为资源它们现在都可以通过级差地租或者影子价格来反映其经济价值,从而实现生态资源资本化。
(四)可持续发展理论——描绘了生态补偿的最终目标
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发展建立在资源与生态环境的承载力范围内,就其社会观而言,主张公平分配,即满足当代人又满足后代人的基本需求;就其经济观而言,主张建立在保护地球自然系统基础上的持续经济发展;就其自然观而言,主张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体现了公平性原则、持续性原则和共同性原则。
三、我国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的实践现状
我国生态补偿制度发展历程可划分为两个阶段,即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后期的起始阶段和90年代末以来的快速发展阶段。
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的10余年,是我国生态补偿政策萌生,生态补偿机制初步发展的阶段。囿于当时经济水平,经济发展呼声高于生态保护呼声,该阶段生态补偿的实施范围主要是针对矿产开发所引起的生态环境问题及森林的公益性生态效益而发起的,实施范围主要是征收生态补偿费、矿产资源费等。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生态补偿的实践向纵深发展。由于长期偏重经济发展而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日渐突出,超出环境承载力,因而导致了一系列生态灾难,在这一背景下,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在90年代末启动了以林业为主的六大生态工程,这些工程大都以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为中心任务,以减轻人类活动对这些特定地区的干扰强度为主要乎段,不仅限制保护区域内的商业开发利用活动,对特定地区居民的基本生产活动也进行约束。这种背景使我国生态补偿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生态补偿领域扩展到区域生态补偿、流域生态补偿、自然区生态补偿、生态工程生态补偿等各个领域,把生态补偿推向一个新的高潮。
迄今为止,我国尚未构建起国家层面的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但已有一些省份开始进行了相关的试
浅议我国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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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8-18 10:20:31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748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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