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特征和模式研究
摘要:文章在对典型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实践研究的基础上,梳理了农村股份合作制的特征,进一步阐述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
关键词: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特征;模式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出现以来,备受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关注。本文在对北京大兴西红门镇和房山良乡镇安庄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调研、各地典型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案例以及部分地区关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指导意见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就如何界定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模式进行了研究。
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实践事实描述及模式
(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实践事实描述
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农业部就选择广东南海等地进行农地股份合作制的改革试验,20世纪90年代后,在广东、福建、浙江、江苏、辽宁、北京、四川、湖南等沿海城市、大城市郊区也开始试验,在辽宁省一些相对经济比较落后的县区,如辽中县和台安县,也实施了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从各地区实践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践主要以南海、温岭、苏州、辽中、北京为代表。
1、南海实践。南海在1987年列入农村改革试验区初期,其试验核心是粮食规模经营,后来又提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试验方案,重点发展非粮食生产种植业和养殖业适度规模经营。1987年初确立的粮食规模经营试验方案进展不顺利,一年内只有8户农户搞了粮食规模经营,总计413亩,仅占当时全市粮食生产面积的0.42%。随后,跳出粮食规模经营,发展多种经营,搞农业规模经营,但是其效果也不明显,试验再度受阻。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1992年“开发区热”大规模占地引发的矛盾冲突,尝试以土地为中心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以股份合作制来稳定完善和发展家庭联产承包制,既保证在农地转为非农用地的过程中农民的利益不受损,也保证土地的规模经营和统一规划。其具体做法是:
第一,土地及集体财产作价入股。将属于集体的各种固定资产和现存公共积累扣除债务后按净值计算作价入股,将土地和鱼塘按照其农业经营收益或国家土地征用价格(一般为每亩2万元)作价入股。作价入股后,把全村或全社的土地集中起来,由行政村或经济社(现村民小组)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和经营。
第二,股权设置。以社区户口为准,确定配股对象。股权设置有两种类型:一是设置集体股(约占51%)和社员分配股(约占49%),随后取消了集体股。二是设置基本股、承包权股和劳动贡献股,并按照不同的系数计算不同的配股档次。基本股按人口分,所占的比例最少;土地承包权股,是根据农民承包土地的多少确定;劳动贡献股,是根据劳动年龄和对集体的贡献大小确定。如里水镇草场管理区,基本股占3股,配股对象为1995年12月31日前户口在该区的农业人员;承包权股占3股,16岁以下配2股;劳动贡献股按承包责任田的期数和年龄为依据计算,足股占9股。这部分股权一次性配置给农民以后不再做调整,新增人口不再分配股权。对于新出生人口和结婚迁入的人口,通过定期扩股配售新股。新出生的配售5股,新嫁入的配售6股,按照当时股值的30%计算。
第三,股利分配和股权管理。有集体积累股与社员分配股之分的村社,按股权比例分红;只设社员分配股的村社,将扣除再生产基金、福利基金等后的剩余利润(49%)用于社员股利分红。股权在社区内可以流转、继承、增送和抵押但不能抽资退股。
第四,组织机构。所有进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建的村社,都按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立了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
2、温岭市实践。温岭市从1997年开始,开展以土地为核心内容的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有14个村实行了土地股份合作制。其具体做法是:
第一,土地或集体全部财产作价入股。入股或折股要素主要是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加集体其他经营性资产,针对不同的入股或折股要素,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作价入股。
第二,股权设置。按照不同类型的土地股份合作组织设置股权,土地股份合作组织(折股量化的资产仅为承包土地)只设置一种股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股,入股土地不作价。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组织(折股量化的资产为土地加其他经营性资产)设置两种股权:一是集体股和机动股,由集体固定资产、货币资产、其他资产折价后形成,其中集体股用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和发展村级公益事业,机动股用来调整人口增减变化。二是个人股,农户承包土地按照当年土地征用价格折算量化。如大溪镇郎村将集体的固定资产、货币资产、土地资产和其他资产,经民主评估后净资产为661.5万元,总股本为18000股(每股367.5元),其中集体股9680股,占53.7%,个人股为7600股,占42.22%,机动股为720股(股份每5年用机动股微调一次),占4%,组建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组织。
第三,股利分配和股权管理。股利分配上,如果没有设立集体股,所得净收益50%作为集体积累,50%用于分红;如果设立集体股,所得净收益提取资本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按股进行分红。股权不能转让、继承、抵押、赠送和退出。
第四,组织机构。所有进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建的村社,都设立了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
3、苏州市实践。2002年江苏省苏州市开始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试点,到2004年底已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74个,入股农户达2.52万户,入股土地面积达6.62万亩。苏州市的具体做法是:
第一,入股或折股要素。入股或折股要素为土地、资金、技术或集体全部财产作价入股。
第二,股权设置及股利分配。股权根据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类型合理设置。股权设置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农民单纯以土地入股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土地一般不作价,入股土地由合作社统一整合后实行对外发包或租赁,取得收益按入股土地份额进行分配,土地入股可以是承包耕地,也可以是已转为集体非农建设的原承包地。二是以农民土地入股为主,资金、技术等参股的股份合作社。人股土地一般要作价,合作社经营收益按股进行分配。如常熟市新港镇李袁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总股本为407.5万元,其中土地股本246.5万元,每亩土地作价1万元,集体现金入股91万元,经营者技术等折价70万元。三是承包土地与社区集体资产统一入股或量化的股份合作社,必须设置土地资源股,而且与二轮承包时的成员相一致,做到“生不增、死不减”,也可以通过取消(死亡、迁出人员)分配股和增设(出生、迁入人员)配送股的办法,并经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进行“生增、死减”的调整。年终分配时土地资源股作为优先股,按收益或收益的一定比例进行优先分配。土地股份分配形式有三种:普通股分配形式,即按股分红,收益不保底;优先股分配形式,即收益保底;混合股分配形式,即收益保底加红利分配。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收益在扣除经营成本和管理费开支后的净收益,再提取10%-20%公积金和风险基金后分配,也可以将所得净收益全部用于分配。
第三,组织机构。根据章程规定: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普遍建立了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织机构。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4、辽中县实践。辽中县是隶属于沈阳市的一个远郊县,是全国商品粮基地、辽宁省优质稻米基地县、全国淡水养殖先进县。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主要做法是:
第一,入股或折股要素。入股或折股要素主要是承包地、机动地、荒地、林地和鱼塘。有的村留下少量(一般为0.5亩)人均口粮田不折股。
第二,股权设置和股权管理。以村为单位,核准全村土地面积。将机动地、荒地、林地、鱼塘等作为集体股,其余耕地按人(本村村民)平均量化承包面积,村集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股权形式确定给农户,核发经营权证和股权证。在土地延长30年承包期限内,凡有承包权的都颁发承包经营权证,凡有承包经营权并自愿入股的都颁发股权证。股权可以继承或在股东之间转让赠与。不愿意入股的,实行一村两制。
第三,股利分配。土地通过竞价发包所获得的租金作为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经营收入,超出底价部分即为红利,按股分红。分配方案由股东代表大会确定。红利分配一般先留出部分风险金,剩余可一次分给股东。分配可在签订经营合同后兑现,也可在年终兑现。集体股红利所得为集体所有,留作集体积累,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建设和大型生产设施投入。
第四,组织机构。土地股份合作社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由股东代表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一般为30人以上。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以股东为主体,由5人-11人组成,董事长和总经理一般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
5、北京大兴区西红门镇实践。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自2002年下半年开始进行土地股份合作制试点,有27个村社实行了土地股份合作制。主要做法是:
第一,入股或折股要素。入股或折股要素主要是承包地(包括已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和资金。
第二,股权设置和股权管理。设置两种股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股和现金股(新股)。土地承包经营权股设置办法是:集体土地每亩基本价6万元,全村集体土地面积乘以6万元为总土地股份金,每6万为一股,总土地股份金除以6万元为总股份数。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确权以每个家庭为一个基本单位。如某个家庭3口人,确定股份资金为20万元,这个家庭的股份为3.33股。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东资格确定为2002年12月31日在册的本经济合作社农业人口。现金股(新股)是指股份合作社新增人口,可以现金方式申请购买的股份,每股金为6万元。在土地承包期限内(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不能退股、抵押、赠与、转让,可依法继承。现金股,在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内可以继承、转让、赠与,但不能撤资。股民全家户口迁出本股份合作社的,由股份合作社收回其股权;股东用现金购置的股份由股份合作社以现金的方式退还本人。
第三,股利分配。经镇财务审计科年终审计后,按当年股份合作社净利润的60%进行分红,其余40%用于公积金、公益金。
第四,组织机构。土地股份合作社设置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份基金会。股东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每5户-10户推选一名代表,股东代表由股民选举产生,每半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可以行使的权力包括: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选举和任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审查和批准本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预算、年度决算和年终股份分红方案;讨论和通过其他重大事项。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股民数超过700人设7人,超过500人设5人,低于500名设3人,由股东代表推选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监事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监督机构,由3人组成,董事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人员,监事会人员可以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股份基金会由法人代表、会计和一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对本组织内的财务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审核。
(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
从土地股份合作制各地具体做法上看,尽管做法不一,但主要区别在股权设置和股利分配上,而导致其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入股或折股要素的不同。所以以入股或折股要素为标准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进行分类,既抓住了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核心,同时也有利于今后的管理和指导。因此,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可以分为两大模式:即以承包土地入股或折股量化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和以承包土地加集体经营性资产入股或折股量化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两大模式在入股或入社自愿和开放性上、组织机构设置和民主管理(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上基本相同,区别主要表现在股权设置和股利分红上。
以承包土地入股或折股量化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在股权设置上,一般只设置土地承包权股和现金股,在有现金股时,土地承包权股折价,反之不折价(一亩一股或一人一股),在股权分配上,实行人均分配。在股利分红上,有两种情况:一是如果现金股是基于新增人员而设置的,股利分红是同股同利,按股分红。二是如果现金股不是基于新增人员而设置的,土地承包权股优先分红。
以承包土地加集体经营性资产入股或折股量化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在股权设置上,一般设置土地承包权股(资源股)、年龄贡献股(物业股)和现金股(现金股的配股对象只限于本社的新增人员),土地和集体经营性资产全部折价量化折成股份后,按一定标准分配股权。土地承包权股(资源股)实行人均分配,年龄贡献股(物业股)按年龄差异分配。在股利分红上,一般是同股同利,按股分红。
二
关键词: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特征;模式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出现以来,备受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关注。本文在对北京大兴西红门镇和房山良乡镇安庄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调研、各地典型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案例以及部分地区关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指导意见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就如何界定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模式进行了研究。
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实践事实描述及模式
(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实践事实描述
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农业部就选择广东南海等地进行农地股份合作制的改革试验,20世纪90年代后,在广东、福建、浙江、江苏、辽宁、北京、四川、湖南等沿海城市、大城市郊区也开始试验,在辽宁省一些相对经济比较落后的县区,如辽中县和台安县,也实施了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从各地区实践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践主要以南海、温岭、苏州、辽中、北京为代表。
1、南海实践。南海在1987年列入农村改革试验区初期,其试验核心是粮食规模经营,后来又提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试验方案,重点发展非粮食生产种植业和养殖业适度规模经营。1987年初确立的粮食规模经营试验方案进展不顺利,一年内只有8户农户搞了粮食规模经营,总计413亩,仅占当时全市粮食生产面积的0.42%。随后,跳出粮食规模经营,发展多种经营,搞农业规模经营,但是其效果也不明显,试验再度受阻。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1992年“开发区热”大规模占地引发的矛盾冲突,尝试以土地为中心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以股份合作制来稳定完善和发展家庭联产承包制,既保证在农地转为非农用地的过程中农民的利益不受损,也保证土地的规模经营和统一规划。其具体做法是:
第一,土地及集体财产作价入股。将属于集体的各种固定资产和现存公共积累扣除债务后按净值计算作价入股,将土地和鱼塘按照其农业经营收益或国家土地征用价格(一般为每亩2万元)作价入股。作价入股后,把全村或全社的土地集中起来,由行政村或经济社(现村民小组)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和经营。
第二,股权设置。以社区户口为准,确定配股对象。股权设置有两种类型:一是设置集体股(约占51%)和社员分配股(约占49%),随后取消了集体股。二是设置基本股、承包权股和劳动贡献股,并按照不同的系数计算不同的配股档次。基本股按人口分,所占的比例最少;土地承包权股,是根据农民承包土地的多少确定;劳动贡献股,是根据劳动年龄和对集体的贡献大小确定。如里水镇草场管理区,基本股占3股,配股对象为1995年12月31日前户口在该区的农业人员;承包权股占3股,16岁以下配2股;劳动贡献股按承包责任田的期数和年龄为依据计算,足股占9股。这部分股权一次性配置给农民以后不再做调整,新增人口不再分配股权。对于新出生人口和结婚迁入的人口,通过定期扩股配售新股。新出生的配售5股,新嫁入的配售6股,按照当时股值的30%计算。
第三,股利分配和股权管理。有集体积累股与社员分配股之分的村社,按股权比例分红;只设社员分配股的村社,将扣除再生产基金、福利基金等后的剩余利润(49%)用于社员股利分红。股权在社区内可以流转、继承、增送和抵押但不能抽资退股。
第四,组织机构。所有进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建的村社,都按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立了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
2、温岭市实践。温岭市从1997年开始,开展以土地为核心内容的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有14个村实行了土地股份合作制。其具体做法是:
第一,土地或集体全部财产作价入股。入股或折股要素主要是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加集体其他经营性资产,针对不同的入股或折股要素,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作价入股。
第二,股权设置。按照不同类型的土地股份合作组织设置股权,土地股份合作组织(折股量化的资产仅为承包土地)只设置一种股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股,入股土地不作价。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组织(折股量化的资产为土地加其他经营性资产)设置两种股权:一是集体股和机动股,由集体固定资产、货币资产、其他资产折价后形成,其中集体股用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和发展村级公益事业,机动股用来调整人口增减变化。二是个人股,农户承包土地按照当年土地征用价格折算量化。如大溪镇郎村将集体的固定资产、货币资产、土地资产和其他资产,经民主评估后净资产为661.5万元,总股本为18000股(每股367.5元),其中集体股9680股,占53.7%,个人股为7600股,占42.22%,机动股为720股(股份每5年用机动股微调一次),占4%,组建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组织。
第三,股利分配和股权管理。股利分配上,如果没有设立集体股,所得净收益50%作为集体积累,50%用于分红;如果设立集体股,所得净收益提取资本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按股进行分红。股权不能转让、继承、抵押、赠送和退出。
第四,组织机构。所有进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建的村社,都设立了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
3、苏州市实践。2002年江苏省苏州市开始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试点,到2004年底已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74个,入股农户达2.52万户,入股土地面积达6.62万亩。苏州市的具体做法是:
第一,入股或折股要素。入股或折股要素为土地、资金、技术或集体全部财产作价入股。
第二,股权设置及股利分配。股权根据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类型合理设置。股权设置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农民单纯以土地入股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土地一般不作价,入股土地由合作社统一整合后实行对外发包或租赁,取得收益按入股土地份额进行分配,土地入股可以是承包耕地,也可以是已转为集体非农建设的原承包地。二是以农民土地入股为主,资金、技术等参股的股份合作社。人股土地一般要作价,合作社经营收益按股进行分配。如常熟市新港镇李袁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总股本为407.5万元,其中土地股本246.5万元,每亩土地作价1万元,集体现金入股91万元,经营者技术等折价70万元。三是承包土地与社区集体资产统一入股或量化的股份合作社,必须设置土地资源股,而且与二轮承包时的成员相一致,做到“生不增、死不减”,也可以通过取消(死亡、迁出人员)分配股和增设(出生、迁入人员)配送股的办法,并经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进行“生增、死减”的调整。年终分配时土地资源股作为优先股,按收益或收益的一定比例进行优先分配。土地股份分配形式有三种:普通股分配形式,即按股分红,收益不保底;优先股分配形式,即收益保底;混合股分配形式,即收益保底加红利分配。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收益在扣除经营成本和管理费开支后的净收益,再提取10%-20%公积金和风险基金后分配,也可以将所得净收益全部用于分配。
第三,组织机构。根据章程规定: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普遍建立了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织机构。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4、辽中县实践。辽中县是隶属于沈阳市的一个远郊县,是全国商品粮基地、辽宁省优质稻米基地县、全国淡水养殖先进县。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主要做法是:
第一,入股或折股要素。入股或折股要素主要是承包地、机动地、荒地、林地和鱼塘。有的村留下少量(一般为0.5亩)人均口粮田不折股。
第二,股权设置和股权管理。以村为单位,核准全村土地面积。将机动地、荒地、林地、鱼塘等作为集体股,其余耕地按人(本村村民)平均量化承包面积,村集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股权形式确定给农户,核发经营权证和股权证。在土地延长30年承包期限内,凡有承包权的都颁发承包经营权证,凡有承包经营权并自愿入股的都颁发股权证。股权可以继承或在股东之间转让赠与。不愿意入股的,实行一村两制。
第三,股利分配。土地通过竞价发包所获得的租金作为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经营收入,超出底价部分即为红利,按股分红。分配方案由股东代表大会确定。红利分配一般先留出部分风险金,剩余可一次分给股东。分配可在签订经营合同后兑现,也可在年终兑现。集体股红利所得为集体所有,留作集体积累,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建设和大型生产设施投入。
第四,组织机构。土地股份合作社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由股东代表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一般为30人以上。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以股东为主体,由5人-11人组成,董事长和总经理一般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
5、北京大兴区西红门镇实践。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自2002年下半年开始进行土地股份合作制试点,有27个村社实行了土地股份合作制。主要做法是:
第一,入股或折股要素。入股或折股要素主要是承包地(包括已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和资金。
第二,股权设置和股权管理。设置两种股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股和现金股(新股)。土地承包经营权股设置办法是:集体土地每亩基本价6万元,全村集体土地面积乘以6万元为总土地股份金,每6万为一股,总土地股份金除以6万元为总股份数。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确权以每个家庭为一个基本单位。如某个家庭3口人,确定股份资金为20万元,这个家庭的股份为3.33股。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东资格确定为2002年12月31日在册的本经济合作社农业人口。现金股(新股)是指股份合作社新增人口,可以现金方式申请购买的股份,每股金为6万元。在土地承包期限内(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不能退股、抵押、赠与、转让,可依法继承。现金股,在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内可以继承、转让、赠与,但不能撤资。股民全家户口迁出本股份合作社的,由股份合作社收回其股权;股东用现金购置的股份由股份合作社以现金的方式退还本人。
第三,股利分配。经镇财务审计科年终审计后,按当年股份合作社净利润的60%进行分红,其余40%用于公积金、公益金。
第四,组织机构。土地股份合作社设置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份基金会。股东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每5户-10户推选一名代表,股东代表由股民选举产生,每半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可以行使的权力包括: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选举和任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审查和批准本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预算、年度决算和年终股份分红方案;讨论和通过其他重大事项。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股民数超过700人设7人,超过500人设5人,低于500名设3人,由股东代表推选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监事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监督机构,由3人组成,董事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人员,监事会人员可以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股份基金会由法人代表、会计和一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对本组织内的财务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审核。
(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
从土地股份合作制各地具体做法上看,尽管做法不一,但主要区别在股权设置和股利分配上,而导致其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入股或折股要素的不同。所以以入股或折股要素为标准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进行分类,既抓住了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核心,同时也有利于今后的管理和指导。因此,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可以分为两大模式:即以承包土地入股或折股量化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和以承包土地加集体经营性资产入股或折股量化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两大模式在入股或入社自愿和开放性上、组织机构设置和民主管理(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上基本相同,区别主要表现在股权设置和股利分红上。
以承包土地入股或折股量化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在股权设置上,一般只设置土地承包权股和现金股,在有现金股时,土地承包权股折价,反之不折价(一亩一股或一人一股),在股权分配上,实行人均分配。在股利分红上,有两种情况:一是如果现金股是基于新增人员而设置的,股利分红是同股同利,按股分红。二是如果现金股不是基于新增人员而设置的,土地承包权股优先分红。
以承包土地加集体经营性资产入股或折股量化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在股权设置上,一般设置土地承包权股(资源股)、年龄贡献股(物业股)和现金股(现金股的配股对象只限于本社的新增人员),土地和集体经营性资产全部折价量化折成股份后,按一定标准分配股权。土地承包权股(资源股)实行人均分配,年龄贡献股(物业股)按年龄差异分配。在股利分红上,一般是同股同利,按股分红。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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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8-18 10:19:46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747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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