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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区分国有资产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8-18浏览:2066下载146次收藏
   
    近几年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不少私分国有资产的案件,其中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很多不同,在界定上存在一定的模糊认识。本文就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展开讨论,以利于今后此类案件的办理。
 
    国有资产是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在国有资产界定中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即国有资产不仅包括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受馈赠等形式形成的或者国家依法取得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而且包括通过经营获利的资产,甚至非法取得的资产。只要资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具有占有、经营和使用权,产权归属于国家所有,就属于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对象。至于私分的资产系国有单位违法所得,案发后应当责令清退或赔偿,还是上缴国库,则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并不能据此将私分国有单位违法所得的行为排除在该罪之外。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又有以下几种情况应当区分清楚:
 
    第一,国家法律规定国有单位可以自主处分的财产不一定都属国有资产。国家所有资产与单位能够自主处分的资产不是一回事。按照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某一部分资产属于单位所有,而不属国有资产。如国家给予国有单位的奖励和福利资金;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税后利润中法定公益金和股利的支付,如果私分这些资产不应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此外,全民所有制企业中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构建的资产,不视为国有资产。单位对所分财产是否具有自主支配权是一个重要的评价要素。即如果是单位把能够自主支配的钱款违规分配给了单位职工,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其不当之处主要在于超标准、超范围分发奖金的财经违纪方面,可以作为财经违纪行为处理。
 
    第二,国有资产不等于公共财产。依照刑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由此可见,公共财产不能等同于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的范围较公共财产的范围要小。尽管被国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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