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的探讨
摘要:企业的研发能力既决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和核心竞争力,又是一个国家综合经济实力与发展潜力的重要体现。我国在2001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存在一定的缺陷,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文章对无形资产新准则下的确认,计量与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肯定了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的改进,同时提出了完善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无形资产会计确认会计计量摊销;公允价值
当今社会,知识资本、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日益显著,拥有无形资产的企业能够获得超额收益,企业的竞争力越来越表现为无形资产的竞争力。因此,无形资产的核算问题日益受到会计界的关注,要求将更多内容纳入无形资产核算围的呼声越来越高。
一、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
(一)无形资产确认方面
1、新准则扩大了无形资产的外延。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取消了时期长短的限制,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必须是长期性资产,而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却没有使用“长期”这个限定语;二是新准则以“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描述性规定代替了旧准则中“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的列举性规定,这种描述性规定使得新的无形资产准则更具有覆盖性、前瞻性,且能避免列举法挂一漏万的局限。
2、研究开发支出的处理与国际趋同。旧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仍按旧准则的规定进行费用化处理;开发阶段的支出,若同时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新准则的这一规定无疑比旧准则科学得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注册费、律师费只是占无形资产价值少部分,无形资产的价值更多体现为开发阶段的支出,将研究开发支出部分资本化符合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原则。
总之,新会计准则强调无形资产必须是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不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不是无形资产。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原会计准则对研究与开发费用都确认为当期费用的做法,而是分别处理。
(二)无形资产计量方面
 
关于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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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8-18 10:18:18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74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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