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土地空间使用权的思考
摘要:随着土地资源供应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之间矛盾的逐步加剧,以及人们对土地纵向空间利用水平的提高,土地纵向利用管理问题受到理论界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普遍关注。文章从土地空间使用权名与实即权利的设定与权利的登记管理两个角度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土地空间利用;土地空间使用权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地资源的需求和供给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科学、合理、高效地利用土地资源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而相关科技的发展也使分层利用土地尤其是针对地下空间的利用成为可能。一种颠覆传统平面式土地利用的新土地利用方式呼之欲出。为了建立与规范地下空间利用,北京、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城市已相继出台了关于地下空间利用的规章制度。我国《物权法》第136条也确认了土地分层地上权,将空间利用问题纳入到传统地上权制度中进行调整,但由于条款又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现实的发展迫切需要更具操作性的相关规范。
对于土地的空间利用管理的讨论,必将围绕“名”与“实”两个方面展开,所谓“名”就是要将土地的空间利用作为一种权利,纳入到正规的土地相关权利体系中去规范,必须将该权利在名义上进行明确地界定;所谓“实”即是解决了名之后的规范管理的措施与方式。下面的探讨也主要围绕这两方面展开。
二、关于“名”——土地空间使用权的设定
针对空间使用权的设定,当前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被称为“空间使用权独立的否定说”,另一种则是与之向对应的“空间使用权独立的肯定说”。空间使用权独立的否定说参照大陆法系的作法,认为空间权不是一项新的用益物权种类,空间所有权不能独立存在,因而应将其完全纳入土地所有权之列,只以扩大“地上权”范畴的立法方式,达到在法律上承认对特定空间能够独立利用之。持此说的学者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而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空间使用权”独立的“肯定说”认为“空间使用权可以基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的意志而在特殊情况下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分离,且可以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因而空间使用权可以成为一项独立的物权。”
上述争议与其说是物权种类设立的问题,不如说是客体的确定问题。当前需要解决的是天然构成一体的空间和土地纵向分层使用问题,对于是否建立独立的空间使用权这一问题并不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在分层使用下,土地和空间既相互依存又相对独立,人为地割裂两种客体,或人为地予以混同都有失偏颇。从这一点来看,我国《物权法》并没有分别规定土地使用权和空间使用权,而仍将空间利用问题纳入到传统地上权制度中进行调整。因为较好地处理了土地和空间在物理事实上的延续性,且在纵向上又强调各个层面的可分割性。相比较而言,倒显得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将空间权包含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的设置,既方便了行政管理部门对地上、地下空间的管理,又可以在遵循现有立法的前提下进行规范,从而节约了立法成本。为了便于讨论,在这里将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分层建立的使用权统称为分层使用权。
物权法虽然对土地的地上以及地下使用权的建立问题给予了简单的明确,但笔者认为,当前,以现有的传统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基础,要对土地的地上、地表以及地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规范的系统管理,以下内容仍需在相关法律中予以专门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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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8-18 10:17:50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74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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