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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新闻侵权制度及其法律的完善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8-18浏览:2120下载280次收藏

    摘要:近年来,新闻侵权问题已成为令世人关注的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新闻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新闻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从法律角度加强对新闻侵权行为的规制,对新闻侵权制度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已成为法学界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新闻侵权;法律;完善
 
    一、新闻侵权的含义
 
    《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是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个条文可以看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实施了过错行为,侵害他人的财产利益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或者虽然没有实施过错行为,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目前,关于新闻侵权的各种定义,尽管不乏较为科学和全面者,但由于各自研究的侧重点不同,不能有一个令人满意的定义。所谓“新闻侵权”,就是新闻侵权行为人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的形式刊载或揭发有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不当内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的违法行为。所谓的新闻侵权行为人就是新闻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所谓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是指因为新闻报道而破坏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了对他们的社会评价,从而损害了他们的财产利益,影响了他们宁静的生活及尊严。新闻侵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新闻侵权主要指民事侵权,即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一般权利的侵害,广义的侵权则是包括因新闻报道引起的所有侵害,既包括民事的,也包括刑事的。我们在此讲的新闻侵权是指狭义的新闻侵权。新闻侵权行为是发生在新闻活动过程中的一种侵权行为,并且是以新闻媒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的侵权,这就同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区别开来。
 
    二、我国新闻侵权制度法律的完善
 
    (一)关于怎样认定新闻基本内容失实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规定:“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是怎样认定“基本内容失实”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上,都发生了很大分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因新闻报道“失实”致他人受到名誉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样权处理。虽然方式除诽谤之外还包括侮辱以及公开他人隐私,但毫无疑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把内容“失实”视为新闻名誉侵权的典型方式,这也是符合我国审判实际的。“基本内容失实”这一概念从逻辑的角度看其内涵和外延都不太明确,在客观上存在有难以界定的两可情形的现象,该概念外延边缘具有模糊性,概念外延边缘的模糊性,几乎可说是一种普遍现象。“基本内容失实”这一概念的中心部分无疑是清晰的。如在一篇新闻报道中主要内容或绝大部分内容失实就应当视为新闻基本内容失实。在司法实践中免不了要遇到这种处于两可之间,难以界定的边缘对象,对这些边缘对象处理得好,就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起到了法律应有的作用,处理得不好,就会降低法律的严肃性,有损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目前,对于基本内容失实的认定还处在一个比较随意的过程中,不同的法官对基本内容失实有不同的认识,不同的法院对基本内容失实有不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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