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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贸易体制下构建大中华自由贸易区的可行性分析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8-18浏览:2837下载182次收藏

    一、构建大中华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基础
 
    wto是协调各国关税与贸易政策的国际组织,wto规则对自由贸易区这一特殊例外有着明确的 规定,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作为独立关税区已同为wto成员,建立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理应符合 wto的相关规定,履行作为wto成员的义务,不违反wto的规则。因此,wto的制度规则理应是我们建 立大中华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基础。
 
    世贸组织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规则规定了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合法性——“总协定不妨碍关税同 盟或自由贸易区或成为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而订立的临时协议的安排”。按照第24条第8款乙项的解释, 自由贸易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所组成的一个对这些组成领土产品的贸易,大体上取消了关税 及其他限制性规章。这意味着两点:在该集团内成员相互之间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各个成员又各自 独立地保留自己的对外贸易政策,尤其是关税政策。
 
    二、构建两岸大中华自由贸易区的经济效应分析
 
    两岸四地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主要体现在环境保护、金融和资本市场、人的技能开发与培训和信息 技术等基础设施建设,贸易自由化的目的在于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由于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 追求的目标也各不相同。在经济规律的驱使下,产业链的合作与互补,是大中华自由贸易区和谐发展的基 础。
 
    (一)香港方面
 
    从长期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内地和香港各有自己的优势产业,建立两地的产业链经济技术的合 作与互补,使得合作向深层次方向发展。内地流通企业的现状对两地流通产业的连接奠定了物质基础,大 陆市场为香港流通产业的发展拓展了巨大的空间。香港流通产业丰富的国际市场竞争经验,高水平的战略 和科学经营管理方法,以及在人才、资金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优势,也为大陆流通产业发展提供了相应的 条件。正是这种优势互补,才使香港和大陆成为最重要的经济合作伙伴。
 
    (二)澳门方面
 
    澳门是一个“小而全”的微型经济体,由于其特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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