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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合并报表合并范围的相关问题研究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8-18浏览:2818下载207次收藏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并购的兴起,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规范一直在不断完善。文章试图立足于新准则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规定的变化,对我国集团企业的财务报表合并范围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意见。
 
    关键词: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一、我国新旧准则中合并范围有关规定的主要变化分析
 
    (一)采用“实质重于形式”来确定是否具有实质控制
 
    1、我国新旧准则是否纳入合并范围的判断标准规定。我国规定了拥有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应纳入合并范围,同时指出其他被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公司,虽不持有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但存在四种情形时仍应当将其视同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新会计准则中指出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该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除此之外,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新准则中还考虑到了潜在表决权等因素。
 
    2、改进原因的探讨。(1)从逻辑关系上看,新准则中对合并范围的规定的逻辑关系更加明确。在我国新准则有关合并范围的纳入标准中,明确了“控制”原则,提出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其中不仅有形式上的判断依据,还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描述。可见,新准则的整个规定逻辑关系明确。(2)用“表决权”取代“权益性资本”体现了对实质控制的尊重。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有普通股和优先股2种,只有普通股具有表决权,而优先股并不具有表决权。因此,权益性资本不等同表决权资本,拥有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并不一定可以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实质的控制。因此,企业中优先股等不具有表决权的资本可能占有权益性资本的很大比重,从而应当将权益性资本改成表决权资本或普通股更为合理。
 
    (二)合营企业是否应该纳入合并范围的问题
 
    1、我国新旧准则对于合营企业是否纳入合并范围的规定。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但是在新准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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