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一些思考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蒸蒸日上,必须大力推进立足于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在改革中,我们必须综合考虑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既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增加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又妥善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等社会问题的关系,通过选择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在兼顾税制的公平、效率和操作上的可行性的基础上,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
关键词:税制设计;征管条件;定额扣除法;公平与效率;财税体制改革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税种之一,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它已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税种,200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对财政的贡献也到达了3722.19亿元,同比增长16.8%,然而个人所得税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也要求具备较高的征管和配套条件。在我国人口众多、城乡收入差异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想要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使改革一步到位是很难做到的。而且从世界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情况看,都经历了一个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特别是在现代个人所得税制中,对相关征管条件和配套措施要求很高,其中包括储蓄实名制、个人财产登记、个人收入申报及交叉稽核、信用卡制度以及大量数据计算机处理等。
一、个人所得税制的发展与现状
我国从1980年起开征个人所得税,至今已有30年了,这30年我国经济结构经历了多次重大的变革,居民收入无论是绝对数值还是相对差距都发生了迅猛的变化,其制度设计、征管手段等基本上是与我国不同时期的特殊国情相吻合的,个人所得税的发展也离不开具体的国情,我国现行所得税法自1994年起施行以来,收入逐年增长,到2001年已经发展为我国工商税制中第四大税种,2008年已经达到了3722.19亿元,其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方面的职能日益突出。尤其是1993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呈快速增长之势,收入从1993年的46.82亿元增加到2000年的660亿元,7年间增长14.1倍,平均每年增长46%,远远高于同期我国国民经济及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但是,应该注意到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制中属于一个小税种,2008年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仅为6.87%,而西方国家这一比重高达40%以上,其个人所得税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中发挥了强大的作用,我国在这方面还有较大的差距,并且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度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
二、个人所得税制设计的缺陷
第一,在征收模式上的不公平,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征收模式,即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征税。这种征收模式,虽然能够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效率,并且能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进行源泉扣缴,但是难以掌握纳税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会使那些可以多渠道取得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较大但分属若干应税项目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轻,而使那些收入渠道单一、应纳税所得额较小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重,难以真正实现税负公平。如一人工资2600元每月,另一人则每月有1600元工资再加1000元的劳务报酬,前者需要纳税,而后者则无需纳税。这迫使纳税人将收入化整为零,或偷税漏税以减轻负担,寻求公平。
第二,在征税范围方面的不公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规定:对非独立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按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独立劳动所得(劳务报酬)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现加成征收;对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资本所得金所得及其他证券交易所得和保险业带有投资、分红性质的险种的投资分红所得不征税,而对于农民或工薪阶层几分几毛的利息所得却要征税。这样,资本所得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大于劳动所得,付出的代价小于劳动所得,与必要生活费用的相关程度低于劳动所得。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这样的规定有违税收的纵向公平。
第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及税收负担的设计也存在着不尽合理之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达45%,在这种高边际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结构中某些级次的税率形同虚设,并无实际意义,而
有关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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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8-18 10:12:03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734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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