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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科学的农业产业化财税政策支持体系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8-18浏览:2846下载139次收藏

    摘要:发展农业产业化是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文章试图通过分析当前财税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基本情况,提出如何建立合理的财税支持政策体系,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财税支持;长效机制;调节机制
 
    一、我国财税政策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财政逐年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支持力度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理念,逐年加大对“三农”的投入。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09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投入5955亿元,比2008年增加1637亿元,增长37.9%,其中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达1030亿元,比2008年增长一倍。在目前县一级财政支农投资中,中央投入占到了50.8%,其中,中部地区为53.1%,而西部地区则高达68.6%。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在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逐步加大对农业生产的支持力度。这些投入,既支持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又提高了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有效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1、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成效明显
 
    第一,促进了财政和农民收入双双增长。几年来,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共财政政策要求,在每年财政预算盘子中,根据财力许可的情况,安排支持农业和农村各项事业发展专项经费,支持了一大批能够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农业产业化项目。这些项目的发展,一方面增加了国家税收,客观上也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第二,促进了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进程。几年来,各级财政投入大量资金,扶持了一大批农副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的发展,使大批农民实现了或就地就业,或实现了向小城镇转移,也实现了城乡之间的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各产业之间的优势互补,客观上推进了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
 
    第三,促进了农业整体效益的提高。几年来,财政不仅在资金上大力支持农业企业的发展,还通过宏观调控手段引导各地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优化产业结构,实现了农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2、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存在的不足
 
    第一,投入总量不足。当前我国财政总体上还相当困难,特别是基层财政,面临的困难就更多,资金供求矛盾十分突出,造成了各级财政在支农投入的总量上仍然不足,在财政支出总量中支农支出比例普遍偏低。
 
    第二,投入增长缓慢。虽然中央财政支农支出增长较快,但地方财政支农投入增长缓慢。从国家审计署对部分地级及其以下财政支农支出的审计情况看,地方财政,特别是县级财政支农支出低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的情况还相当普遍,其中部分省级平均低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2.5个百分点,地市则低0.75个百分点。
 
    第三,支出重点不合理。一是财政用于农业生产性支出的比重下降,而用于农业各项事业费的支出比重上升。二是在农业事业费的支出上,人员经费和行政支出所占到约60%,严重挤占生产性资金。三是财政投入养殖业及加工业等非粮产业化的比例占了67%,而包括粮食作物及经济作物在内种植业整体份额上只有20%左右。
 
    第四,资金管理和分配不尽科学,监管不够得力。我国现行支农资金科目分类都是以部门块块为主,如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农口各部门,各自都掌握着一块支农资金,这种多部门管理,使本来供需矛盾就很尖锐的支农资金整合十分困难,加上使用上各自为阵,分配过程过于分散,难以发挥整体效益,有时还经常交叉使用,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有些部门对资金的使用和分配缺乏监管,致使支农资金效益难以正常发挥。有些支农资金根本没有用到农业上,在财政相对困难的地方,挪用支农资金的现象屡屡发生。
 
    第五,支持对象较为单一。长期以来,受传统体制的影响,财政支农资金大部分用于国有、集体、非营利性事业和农业系统的单位,而很少用于私营、股份制公司、营利性企业和农业系统外的其他部门,投资也往往偏向龙头企业和流通领域,而对农户的生产性投入较少。有的地方把大部分支农资金投入到农业硬件建设,而忽视农村科技信息服务及其人才的培养。
 
    (二)税收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支持
 
    1、对农业产业化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税收优惠政策。2000年,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等8个部委联合发出《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出台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2004年国家开始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2006年6月正式废止了农业税条例,除烟叶特产税外,农业税、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全部废除。与此同时,税务部门还及时制定有关政策,减免对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各种服务实体的所得税,降低了农产品经销和加工的增值税率。
 
    第二,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制定一系列“以税惠农”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包括:对农膜、化肥、种子、种苗、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有关家禽生产销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取得相关财政专项补助实行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将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5000元;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对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饲养业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我国农业税制的政策缺陷
 
    第一,我国现行增值税虽然对农业初级产品实行免税,但2001年底前都是按免税农产品10%的扣除率抵减进项税金,加重了农产品加工业的税负,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虽然从2002年1月1日起提高到13%,但对按17%计算销售税的企业税负偏重。
 
    第二,税收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力度不够。目前国家所实行的农业产业化优惠税收政策主要是针对国家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研,在促进传统落后的农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向现代化农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转变仍然缺乏全面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第三,现行分税制不利于农业的全面发展和农民增收。目前,我国采取“基数加增长”的分配方式划分各地政府的财力,这种分配方式造成了那些财力增长缓慢,同时也可能是农民最集中、农业产业化最薄弱的地方得不到足够的财力支持。
 
    第四,在当前以增值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下,农民购买生产资料仍须负担增值税,因此,虽然取消了农业税,但农民的负担仍然较重。
 
    第五,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虽然当前实行了税收政策公告制度,但对于居住分散、缺少信息交流渠道的广大农民,税收宣传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农业产业化财税政策体系建设的目标
 
    (一)建立健全有效机制
 
    1、建立有效的财政支持和调节机制
 
    第一,要及时制定和完善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宏观政策。发展农业产业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常新的课题,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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