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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研究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8-18浏览:2836下载173次收藏

 
    摘要: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依赖资源的大量投入,资源税的调节对国民经济的作用日益显著,但我国现行资源税存在诸多问题,不利于资源税功能的发挥。文章首先分析了现行资源税存在的问题,其次对资源税改革作出基本的理论分析,最后提出了现行资源税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资源税;问题;改革;建议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资源为征税对象,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1984年我国开始开征资源税,当时主要是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等三种矿产品超过12%的部分征税;1993年国务院对资源税暂行条例进行修订,规定自1994年起,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七类资源产品征收资源税;2004年以来,国家对资源税又进行了多次调整,但历次资源税的调整并没有对其进行根本性变革,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税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
 
    一、现行资源税存在的问题
 
    (一)征收范围过窄
 
    目前我国仅对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种产品征收资源税,土地、水、森林、草场等众多自然资源,至今仍未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虽然资源税税目并未包含以上资源,但是这些资源的开发利用在我国却十分普遍,没有对这些资源征收,既不利于它们的全面保护,也不利于它们的持续有效的利用。另外狭窄的征收范围导致资源价格进入市场的成本较低,过度开发严重,对环境有着严重的破坏。
 
    (二)计税依据选择有误
 
    我国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对资源税的课税依据做了如下规定:“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依据。”这种规定使企业对已经开采而无法销售或占用的资源可以不付任何税收代价,企业在开采资源产品时,无需为开采过程中发生的资源浪费付出代价,因此企业既不必考虑采用先进生产技术以提高开采效率,又不必考虑资源开采的及时性,从而造成了资源的大量浪费与积压。
 
    (三)从量计征的调节作用微弱
 
    我国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根据不同资源产品及资源条件的差异,区别不同的开采单位,实行差别税率。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资源产品价格已经由计划调节转变为市场供求决定,而资源税的从量征收方式无法体现税款与资源价格变化的关联,阻止了资源税对不同企业的产品利润调节功能的发挥。资源税从量计征的方式也使得资源税收入未能跟上资源价格的上升,进而导致资源开采行业利润剧增,增加了资源开采行业和其他行业的收入差距。
 
    (四)资源税税额过低
 
    目前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只是部分地反映了资源的级差收入,这也使应税资源的市场流通价格不能反映其内在价值,造成资源的过度使用。过低的资源税单位税额限制了资源税税收调控作用的发挥空间,弱化了资源税对资源的保护作用。具体来看,除1995年外,其他年份增长缓慢,近几年国家调整了部分资源税税额后,资源税收入有了迅猛的增长。但即便如此,2007年我国税收总额达到49449亿万元时,资源税收入也仅为261亿元,资源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0.53%,资源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地位明显偏低,限制了其应有功能的发挥。
 
    (五)税费并存,相互混淆
 
    我国目前对于资源除了实施一定的税收调节外,还辅之以各种形式的收费调节,形成税费并存的格局。1994年税改后资源税既具有原有的调节级差收入的性质,还具有“资源补偿费”的性质。这种具有相近的性质和作用,却采取不同的征收形式的做法,造成资源税费关系紊乱,严重削弱了资源税的地位作用。
 
    二、资源税改革的理论分析
 
    (一)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指出,只要产权明确,并且其交易成本很小,市场有效率均衡与开始时将财产赋予交易的哪一方无关。但现实中运用科斯定理解释外部性问题不一定真的非常有效。
 
    第一,产权无法明确地加以界定。例如空气这种资源,在历史上就是大家均可使用的共同财产,很难将其产权具体分派给哪一方;有的资源的产权即使可以明确界定,但由于社会、文化、道德的不一致性等问题也使得无法消除外部不经济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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