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的所得税会计协调方法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存在的巨大差异,给企业尤其是企业的财务人员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就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的协调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文章主要论述了施工企业的所得税会计协调方法。
关键词:施工;所得税;会计协调
2003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45号文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7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7180号文件下发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会计制度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处理进行了说明;2007年12月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之前的所得税法相比,也有了较大的变化,在条文当中使用了大量的会计语言。尽管如此,并没有解决好会计准则与所得税背离的问题,所得税会计依然是实际操作中的一个难点。既对所得税法十分熟悉,又对企业发生的所有业务及所使用会计准则了如指掌的财务人员非常少,在有的施工企业,甚至找不到合适的人选来处理所得税会计事宜。因此,除了国家层面进行协调以外,企业本身也有必要积极主动地协调二者之间的差异。
一、内部管理流程优化与固化
协调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除了采取技术上的必要手段,更重要的是通过内部管理流程的优化,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尽力弥合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之问的根本性差异。例如,如果企业不存在减值的可能,也就不需要计提减值准备,也就无从形成因为减值准备而造成的差异,这是减少差异的根本手段。因此,施工企业为了控制减值准备和预计损失的形成,就必须从严进行风险管理,对项目的承接从投标开始一直持续到工程尾款全部收回,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参与部门都要明确其在风险控划过程中应该发挥的职责并进一步固化,并且形成企业的工作理念;对于资产管理同样如此。又如对于税法中不允许扣除的项目,一般都不是真实发生或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施工企业对于这些项目必须重点关注,认真查找原因,查漏补缺,健全制度,确保企业的支出能够发挥最大的效益,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
二、预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协调
一方面,由于施工企业与业主方办理结算不及时,许多已经具备了办理结算条件的项目没有办理,导致预收账款长时间挂账,没有及时结转为结算价款;另外一方面,施工企业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成本,完工进度如何,本来属于会计及相关人员进行职业判断的结果,并没有十分确凿的证据;而所得税法虽然也规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但是主管税务部门对于完工进度的判断,由于所站角度不同,再加上判断主体的差异,很难得出与施工企业完全一致的结论。因此,当企业的判断与主管部门判断产生了重大差异时,特别是当税务部门认为企业低估了收入、少计算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就会要求企业进行纳税调增,这时候就产生了暂时性差异;除此之外,也不排除有极少数旖工企业以预收账款或者存货作为利润的调节阀,以达到平衡年度之间的利润水平的目的,如果税务部门提出异议,也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施工企业的所得税会计协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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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8-18 10:11:27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73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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