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自主创新战略的提出和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一条重要途径,受到了各方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目前,我国专利权质押贷款已经起步,文章以浙江省为例,分析了业务操作中存在的如专利权价值的认定、质押合同的登记以及专利权的变现等问题,以求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关键词:专利权;质押贷款;问题建议
2009年,我国部分省市开始正式推行专利权质押贷款,如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结合浙江省实际,明确了贷款用途和条件及申办程序,对充分发挥专利权的融资功能,保障专利权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从政策原则上看,只要符合规定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都可以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但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者如专利权价值的认定、质押合同的登记以及专利权的变现等难点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一、当前专利权质押贷款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质押物价值的评估较为困难
《办法》第七条规定“可把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专利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专利权价值评估可由贷款人、借款人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利权价值的确定是关系出质人能够从银行获得到多少贷款,以及质权人的质权能否充分实现的重要因素。在现实的操作中,要确保评估价值的合理性难度很大,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由于我国现行会计制度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专利权价值,业界也还没有形成普遍接受的专利权价值评估方法;实际情况是企业一般根据历史成本来评估,如依据研发投入计算,而调查显示,金融机构关注的则是专利权在未来能产生的现金流,如一些当前的高技术等到今后更高的技术出现就会贬值。因此,双方的评估价值难以达成一致。二是缺乏权威的中介评估机构。我国目前还比较缺乏评估无形资产所需的完备技术标准和系统的信息储备,无形资产评估事业也正在起步摸索阶段,这些无疑增加了无形资产评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当前很多地市还没有符合资质的专利权评估机构。因此,在专利权价值评估上,不仅要花费不少成本,而且由于评估方法的差异,不同的评估机构确定的估价结果也会大相径庭。另外,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也不严格,对其在专利权质押融资过程中所负的义务和责任规定得也不明确。
(二)贷款登记权限的集中上收带来低效率
《办法》第12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当地科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后,可根据该意见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明确质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将质押登记结果报贷款银行所在地的同级科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由此可见,我国专利权出质登记制度采用的是中央登记制,即登记手续需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提交、补充材料等不是很方便,客观上加重了出质人的融资成本,延缓了整个融资程序的办理时间,无论是对出质人还是对质权人来说,都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利,在工作效率上很难达到当初为了解决高科技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而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初衷。在实际办理中,我们了解到,所有登记手续必须到北京办理,虽然可以以邮寄方式进行办理登记,但办理时间长,预计最快也要三周,并且报送的材料如有遗漏在补充上也存在诸多不便。
(三)担保权益实现仍然存
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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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8-18 10:10:19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732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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