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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问题探讨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8-18浏览:2653下载246次收藏
    
    摘要:资产减值问题一直是我国上市公司存在问题较多和备受争议的问题,我国将资产减值列入会计准则。该会计准则的颁布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在操作过程中也有一定的难度。要想使资产减值问题真正落实到实处,重要的是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与管理者的诚信问题。如果企业不诚信,即使技术再完美,也同样容易被管理层绕过,而使资产减值沦为管理层操纵利润的工具。
 
    关键词:企业;资产;资产减值;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可收回金额
 
    资产减值问题一直是我国上市公司存在问题较多和备受争议的问题,有关专家对资产减值准备通过不同的方法和视角进行了实证研究,较一致地得出了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准备政策进行盈余管理的结论。他们通过对2001和2002两年上市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的分析和实证研究,认为存在某些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准备会计进行盈余管理的现象,如通过巨额计提“一次亏足”和利用减值准备转回防亏。尤其是巨亏和微利这两类公司表现明显,巨亏公司多利用减值机会“一次亏足”,而微利公司当年转回数要大于当年计提数,利用减值准备增加当年利润的现象突出。
 
    据媒体报道,2002年,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计提各项减值准备超过1亿元的上市公司达24家,有20家st公司;各项减值准备超过公司净利润50%以上的上市公司有27家,有20家st公司;同时,有10家st公司通过冲回前期减值准备“扭亏为盈”。2003年度,上市公司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占八项减值准备的23%,仅次于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2004年度年报也有类似现象。这说明了某些类型的上市公司通过计提减值准备操纵利润的严重程度,其中由于固定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例较大,影响面宽,利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操纵利润也就占相当大的比例。
 
    在2006年2月,我国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有关资产减值内容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将“资产减值”作为一个单独的会计准则进行列示,完整给出了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时间与计量方法,明确规范了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确认、计量与披露等具体问题。其颁布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一,限定了适用资产的内容。一是引入了“资产组”和“资产组合”的概念。新准则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在进行资产减值测试、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对于那些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要求以其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合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并确认减值损失。二是引入了“企业总部资产”的概念。总部资产是企业集团和事业部的资产,难以脱离其他资产和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计算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与相应资产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第二,扩大适用范围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减值的处理”,特别规定的减值处理,主要是指存货和消耗性生物资产计提的资产减值可以转回,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由于按公允价值计量不计提减值的情况。
 
    第三,在减值迹象判断上更加明确。一是明确了方法,准则给出了7条认定标准,包括资产的市价跌幅明显高于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等。如果企业资产存在上述减值迹象,则应按照准则要求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反之不用。二是明确了资产减值迹象的认定时间。新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就应当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负债表日的规定说明了企业只要对外报送会计报表,就应该按照准则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以便确定是否计提减值损失,这样可以有效遏制上市公司季报、半年报不计提减值准备而在年底一次计提减值损失的现象。三是明确了标准,“如不存在减值迹象,不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第四,取消了商誉直线法摊销改用公允价值法。新准则规定,对于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企业每年至少必须进行一次减值测试。而且在确定是否应当确认减值损失之前,应当自购买日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也可以按照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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