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消防法》的实施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的社会化转向
摘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将消防社会化作为消防事业改革的重要的理念,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以消防机构、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公众为主体的多层次消防社会化体系。我国应在立足中国的国情和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改革,提高消防科技水平,健全法律制约,推行消防社会化是中国消防现代化必然的战略选择。
关键词:消防;社会化;志愿消防员
2009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正式实施,它作为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凝固在我们这个民族的制度之墙上。在这部新消防法中,“火灾公众责任险”、“志愿消防员”等词汇格外鲜亮,它彰显了消防事业的新理念、新制度,标志着中国消防监督管理模式正在进行着由“行政化”向“社会化”的华丽转身,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多层次的监督管理社会化模式。
一、新《消防法》中有关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重要修改
我国第一部《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施行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特别是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新阶段,面临着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新需求、新期待,面对着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社会化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新要求,新《消防法》应运而生。
(一)明确消防责任主体社会化
在新《消防法》中明确消防工作原则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同时,还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职责规定;多产权、多业主建筑、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职责。这无疑为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提供了立法上的支持。
(二)消防监督管理社会化
我国的消防现代化面临着资源有限、社会能力不足等困境,需要社会各主体承担起消防监管责任。《消防法》首先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消防机构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次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国家对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按照规定进行技术鉴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最后在明确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要求的同时,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
(三)消防队伍的社会化
修订后的《消防法》首次提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为了使我国的消防队伍更加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以及与世界接轨。单单依靠现役消防部队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向世界靠拢发展多元化的消防队伍。
从《新消防法》的修改亮点我们可以看出消防事业的社会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是因为我国消防面临着国家资源有限、社会能力不足等困境,在短时间内通过大幅度增加消防投入来提高我国消防现代化的整体水平的思想无疑是不切合实际的,消防事业的发展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二、西方国家关于消防社会化的成功经验
事实上西方国家早在20世纪初己经形成消防由政府、私营部门及非盈利组织共同供给的格局。志愿消防队不断壮大,消防社团广泛兴起,各类消防中介服务迅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消防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并对现代化构建时期中国的消防产生很大的影响。这可以看作是消防社会化的早期实践。
(一)美国消防协会(nation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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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消防法》的实施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的社会化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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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8-18 10:09:24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730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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