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几种税收筹划
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如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节省税收支出,降低税收成本,即有效地开展税收筹划,是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税收;筹划;行为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重会计制度理论的学习研究而轻视税法的学习研究,其后果往往造成企业资金的损失,现就几种常见情况的税收筹划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一、代理销售行为的筹划
某煤矿设备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其主要产品主要通过在外地设立的代理公司对外销售。这些代理销售公司均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4%。按现行税法规定,生产企业销售给代理销售公司应按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代理销售公司对外销售需按销售金额再缴纳4%的增值税。
[例]2006年设备生产企业一共销售117万元产品给下属代理销售公司,本期进项税额8万元,代理销售公司于本年度全部售出,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04万元。则:
设备生产企业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7-8=9(万元)
代理销售公司应纳增值税额=104÷(1+4%)×4%=4(万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9+4=13(万元)
通过税收筹划我们发现,设备生产企业和代理销售公司签订代理合同,那么代理销售公司不用缴纳增值税。设备生产企业应纳增值税=104÷(1+17%)×17%-8=7.11(万元)。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增值税的重复纳税问题在实际经营业务中经常发现,改变自己的固有的经营模式可以合理规避。
二、兼营行为的筹划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括几种经营项目。兼营的主要形式有两种:既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又兼营非应税劳务;兼营不同税率的商品。
关于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现行增值税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指出,“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93)财法字第038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明确指出,“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可见,纳税人对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否则要从高适用税率征税。
[例]某歌厅2006年营业收入300万元,其中主营娱乐服务收入200万元,其所属卖店卖水果、烟酒等收入100万元。
未分别核算:
应纳税额营业(娱乐业)=300×20%=60(万元)
分别核算:
应纳税额(营业税+增殖税)=200×20%+100÷(1+6%)×6%=45.66(万元)
对比发现,如果不分别核算,会增加税负14.34万元(即60-45.66)。
[例]某煤矿设备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11月份销售设备取得含税收入117万元,销售粮油取得含税收入113万元,则应纳税计算如下:
未分别核算:
应纳税额(增殖税)=(117+113)÷(1+17%)×17%=33.42(万元)
分
常见的几种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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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8-18 10:08:42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729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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