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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制度分析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8-18浏览:2975下载244次收藏

    摘要:遗产税因其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而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开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个人财富大量增加,居民收入水平差距逐渐加大,社会各界要求开征遗产税的呼声越来越高。文章从我国遗产税的开征意义、税制安排及相关制度准备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遗产税;调节分配;总遗产税制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以后所遗留下来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转移税。自1958年荷兰首次开征遗产税以来,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此税。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私人财富的大量累积和收入差距的扩大,迫切需要开征遗产税。
 
    一、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现实意义
 
    (一)完善我国现行财产税制
 
    遗产税是财产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财产课税体系中,包括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和契税等。遗憾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开征遗产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财产税调节作用的发挥。遗产税的开征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财产税制。同时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从设置到征收都未发挥其应有调节作用,所以开征遗产税,可充分发挥其对收入的再次调节作用。
 
    (二)有利于公平社会分配
 
    在“效率优先”、“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引导下,个人财富的积累日渐增多,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富翁和高收入阶层。同时,我国仍有数以千万计的人徘徊在贫困线和城市低保线以下,高收入者与弱势群体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2006年中国的基尼系数达到0.47,中国人民大学博士顾严研究得出2007年中国的基尼系数达到0.48,早已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这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所以公平社会分配,已成为我国当前经济社会的重要任务。遗产税的开征就成了抑制个人财富无限积聚、公平社会分配的重要手段。
 
    (三)有利于鼓励继承人勤劳致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由于继承制度的存在,富人将其生前创造的巨额财富传递给后代,部分继承人由于没有亲身体验过父辈创业的艰辛,会过上令人唾弃的寄生生活。所以我国民间很早就有“富不过三代”的说法,通过征收遗产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不劳而获,有利于鼓励勤劳致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四)有利于提高社会总体福利和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根据经济学的边际效益原理,一元钱对于穷人的边际效益高于富人,国家通过征收遗产税和财政转移支付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另外我国公益事业经费严重短缺,疾病、灾害等各种原因造成鳏寡孤独者需要大量社会善款。可通过设置遗产税中的优惠条款鼓励富人们向社会捐赠,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五)维护我国主权和税收收益
 
    税收征收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世界上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大多同时采用属人兼属地主义原则,由于我国没有开征遗产税,这就使我国在税收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也不符合国与国交往中的平等互利原则。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加大,遗产税开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和经济利益。
 
    二、我国遗产税的制度安排
 
    (一)模式选择
 
    1、实行总遗产税制。遗产税有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有3种税制模式。总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全部应税遗产总额征税,其特点是征管简便,易控制税源,但因未考虑各继承人税收负担能力的差异,有失公平;分遗产税制是对各继承人继承的应税遗产额分别征税,其特点是税负较为公平,但难以控制税源;混合遗产税制是先对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总额征一次税,对继承人分得的达到一定标准的分遗产额再征一次税,这种税制形式兼有前两种模式的优点,是理论上最优的税制模式,但操作起来极为困难,征管成本较高。考虑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水平不高,应采用总遗产税制,至于由此带来的税负不公,可采取设置优惠条款予以弥补。
 
    2、遗产赠予合并征税。建立统一的遗产赠与税,以防止纳税人通过生前将财产大量转移而逃避遗产税。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对个人收入、财产及赠与情况的监控制度,税务机关事实上很难掌握的纳税人在较长时间内的财产赠与情况。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赠与避税,可以将纳税人死亡之前一定年限内的赠与财产额纳入遗产税的课税范围。
 
    (二)纳税人
 
    遗产税纳税人的确定采用属人和属地主义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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