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变化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摘要:文章从适用范围、初始成本的确认计量、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内容、超额亏损的确认、计提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和股权投资的转让等6个方面分析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与旧准则的区别。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这种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成本法;权益法
一、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的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准则”)主要是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新准则”基本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在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上与1998年6月24日颁布、2001年1月18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旧准则”)变化较大。
(一)适用的范围不同
权益法的适用范围发生了变化。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及其适用范围是该准则最主要的变化。原准则规定,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都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新准则区分为:第一,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权益法进行调整。第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二)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计量的基础不同
1、旧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旧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以放弃非货币性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即以放弃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以债务重组而取得的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即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
2、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是否由企业合并形成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除企业合并外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与此一致,属于这种类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为投资企业在购买日取得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投资企业在购买日为取得被投资单位控制权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计入初始投资成本。(3)其他不是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不是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或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三)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内容不同
长期股权投资在初始入账时是按投资成本加以计量的,但以后的账务处理程序,则取决于投资企业所持有股份占被投资单位股份总额比例高低,或对被投资单位影响力大小程度而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
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核算方法与“旧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核算方法基本一致,但“新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核算方法与“旧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核算方法差别较大,主要差异如下:
1、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旧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为了避免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差额调节利润,也为了使企业的会计核算更稳健,财会[2003]10号文件对原准则进行了修订,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不再进行摊销。“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变化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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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8-18 10:07:47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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