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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研究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8-18浏览:2904下载139次收藏
   摘要: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企业对风险评估认识不足,法律意识不足,政府对民营企业重视不够。规范促进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在指导思想上建议重视边际产业扩张论;注意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和双边及多边贸易协定缔约国的双重身份的投资规制协调;树立全球价值链视角;注意将对外投资与国内的引进外资需要相结合。为此,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供法律顾问支持;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前瞻性地培养企业前沿经营意识。
 
    关键词:引导;企业;对外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一个经济体系的投资者在另一经济体系的企业所作的投资,而此投资令及投资者能长期有效地影响有关企业的管理经营决定。在统计上,若投资者持有某一企业10%或以上的股权,便被视为能长期有效地影响有关企业的管理经营决定。2008年上半年,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迅猛增长,对外直接投资额已远远超过2007年全年,达到256.6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长了229%。引导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既是我国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的必然选择,也是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一、引导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基本思路
 
    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应该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建议采用边际产业扩张论。影响广泛的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主要有垄断优势理论、内部化理论、维农的国际产品周期理论、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和边际产业扩张论等。这些理论都从不同的层面解释了国际直接投资的发生问题。其中,小岛清的“边际产业扩张论”对我国较有现实意义。所谓“边际产业”是指,在投资国处于产业比较优势的下层而在东道国处于比较优势的上层。投资国通过“边际产业”的转移可以为国内产业结构升级创造条件。同时,这些产业转移到国外后可以充分利用东道国的比较优势重新发挥它对国内经济的积极作用。由于这类产业上投资方和受资方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的落差并不大,容易被东道国吸收消化,是较有效的技术转移方式。
 
    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应注意我国作为世贸组织(wto)成员国在投资方面承担的权利义务与我国参加的各种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区(fta)协定的规制衔接。世贸组织规范国际投资的框架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与此同时,区域经济合作已经成为当前世界经济合作的一个热点。2002年《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与《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使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为亚洲第一个多边贸易自由化安排;2003年有范围广泛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2003年《上海合作组织多边经贸合作纲要》标志着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进入了实质性阶段。就我国来讲,中国-东盟自贸区是进展最快,也是富有成效的自贸区。此外,我国还在积极推动中、日、韩合作和整个东亚的经济一体化合作。
 
    在全球价值产业链视角下鼓励企业“走出去”。全球价值链是指为实现商品或服务价值而连接生产、销售、回收处理等过程的全球性跨企业网络组织,包括所有参与者和生产销售等活动的组织及其价值、利润分配。基于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分工不断深化的背景,我国应从更开放、更全面的视角,一方面制定实施支持性政策,从宏观微观各层面上推动企业嵌入全球价值链,并逐步占领全球产业分工中的有利位置和全球价值链中的高端环节,为国家谋取更大的战略利益;另一方面还要制定实施保护性的政策措施,将产业安全保护工作前置化,降低嵌入全球价值链之后所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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