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
摘要:消费税是国家调节收入,引导消费的重要手段。然而部分企业利用消费税征收环节单一的特征,通过低价转让的关联方交易手段来逃避税收。白酒消费税的征收就存在这样的问题。文章通过对国家新颁布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来分析该办法实施的意义与影响,并提出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白酒消费税的征收。
关键词:消费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关联关系
消费税是国家为了引导消费方向,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次消费税。我国现行条例对烟、酒、高档手表等14种商品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纳税环节具有单一性,白酒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到了销售环节就不再征收消费税。规模大的白酒生产企业建立自己的销售公司,先将产品低价出售给销售公司,然后销售公司以高价出售给经销商,企业在低价出售给销售公司时报税,这就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针对这种情况的普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来规避白酒生产厂家的这种行为,防止税款流失。
一、《办法》解读
我国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7月17日公布《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通知称我国从2009年8月1日起,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执行《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该办法的制定与实施,保全了白酒消费税税基,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白酒生产厂家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在《办法》第2条中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在《办法》第8条规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第8条第2项中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70%范围内。
国家税务总局在《办法》第12条规定:白酒生产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现举例说明如下:
白酒生产厂家甲是生产粮食白酒的大型企业。该企业设立了自己的销售公司乙。2009年8月甲销售给乙公司粮食白酒5000箱,每箱24斤,单价每斤50元(不含增值税),乙公司当月把该批白酒全部销售给经销商丙公司,销售价格为单价每斤200元(不含增值税)。则该生产厂家8月份应缴纳的从价计税部分的消费税计算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法》第2条的规定,由于上述白酒生产厂家甲对销售公司乙的销售价格低于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的70%(50<200×70%),则甲公司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应由税务局核定。
根据《办法》第8条规定,甲企业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则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70%范围内。假设税务机关核定的比率是65%,那么甲企业8月份应缴纳的从价计税部分的消费税为3120000元(200×65%×5000×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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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消费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关联关系
消费税是国家为了引导消费方向,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次消费税。我国现行条例对烟、酒、高档手表等14种商品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纳税环节具有单一性,白酒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到了销售环节就不再征收消费税。规模大的白酒生产企业建立自己的销售公司,先将产品低价出售给销售公司,然后销售公司以高价出售给经销商,企业在低价出售给销售公司时报税,这就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针对这种情况的普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来规避白酒生产厂家的这种行为,防止税款流失。
一、《办法》解读
我国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7月17日公布《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通知称我国从2009年8月1日起,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执行《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该办法的制定与实施,保全了白酒消费税税基,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白酒生产厂家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在《办法》第2条中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在《办法》第8条规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第8条第2项中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70%范围内。
国家税务总局在《办法》第12条规定:白酒生产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现举例说明如下:
白酒生产厂家甲是生产粮食白酒的大型企业。该企业设立了自己的销售公司乙。2009年8月甲销售给乙公司粮食白酒5000箱,每箱24斤,单价每斤50元(不含增值税),乙公司当月把该批白酒全部销售给经销商丙公司,销售价格为单价每斤200元(不含增值税)。则该生产厂家8月份应缴纳的从价计税部分的消费税计算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法》第2条的规定,由于上述白酒生产厂家甲对销售公司乙的销售价格低于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的70%(50<200×70%),则甲公司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应由税务局核定。
根据《办法》第8条规定,甲企业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则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70%范围内。假设税务机关核定的比率是65%,那么甲企业8月份应缴纳的从价计税部分的消费税为3120000元(200×65%×5000×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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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8-18 10:07:15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727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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