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内部控制在组织内部实现目标的经营活动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文章阐述了中国财务报告内部审计的发展现状,并指出了所存在的问题,针对相关问题,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几点能促进内部审计工作更好地开展的建议。
关键词:内部控制审计;问题;对策
一、中国内部控制审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中国由于实行市场经济时间不长,企业刚刚认识到内部控制审计的重要性,对内部控制审计的研究和实践正处于摸索阶段,内控审计思想散见于各部门、各组织的相关文件中,呈现出比较混乱的局面。
(一)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建立模式不合理
20世纪90年代之后,企业为了加强自身管理的需要,其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在隶属领导层次上有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受董事会或监事会领导;另一种模式是受总经理领导。这两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前者使内部控制审计以相对独立的身份受董事会或监事会之托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监督,但会造成经营者对内部控制审计的误解,从而不同程度引发审计风险;后者作为总经理参谋和助手,为单位实现经营目标服务,但是在审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本单位利益的限制,涉足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风险,特别是当面对领导参与或法人违纪时,内部控制审计往往无能为力,从而引发审计风险。
(二)内部控制审计法规体系及管理制度不健全
内部控制审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依法治审不力。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分别有《审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作为法律依据,而目前内部控制审计只有审计署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规定》,法律级次明显偏低,可操作性不足,使得内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只有依据经验和知识进行分析判断,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结论的权威性和正确性。《公司法》和《证券法》没有明确要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及其鉴证制度。目前,证监会主要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要求进行内部控制评价,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此外,2006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从年度报告起披露管理层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发表评价意见。
(三)缺乏统一的内部控制鉴证标准和规范
与美国内部控制审计相比,中国现阶段尚不存在权威且公认的内部控制理论框架,这导致内部控制评价缺乏科学、统一的标准。与美国pcaob制定的第2号准则《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简称asno2)相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存在几个缺陷:
1、范围较小。《意见》将范围确定为于会计报表有关的内部控制,而asno2强调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2、保证程度较低。《意见》将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内部控制鉴证界定为审核。从性质上看,类似于aicpa在ssae(美国审计鉴证准则)中提出的检查。asno2将内部控制鉴证界定为一项与财务报表审计协同进行的审计活动,是一种整体性审计。
3、缺乏明确的评价标准。《意见》没有提及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所依据的具体标准,导致难以判断内部控制是否有效。asno2规定,coso报告为管理层评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提供了适当和可用的标准。
 
关键词:内部控制审计;问题;对策
一、中国内部控制审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中国由于实行市场经济时间不长,企业刚刚认识到内部控制审计的重要性,对内部控制审计的研究和实践正处于摸索阶段,内控审计思想散见于各部门、各组织的相关文件中,呈现出比较混乱的局面。
(一)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建立模式不合理
20世纪90年代之后,企业为了加强自身管理的需要,其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在隶属领导层次上有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受董事会或监事会领导;另一种模式是受总经理领导。这两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前者使内部控制审计以相对独立的身份受董事会或监事会之托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监督,但会造成经营者对内部控制审计的误解,从而不同程度引发审计风险;后者作为总经理参谋和助手,为单位实现经营目标服务,但是在审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本单位利益的限制,涉足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风险,特别是当面对领导参与或法人违纪时,内部控制审计往往无能为力,从而引发审计风险。
(二)内部控制审计法规体系及管理制度不健全
内部控制审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依法治审不力。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分别有《审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作为法律依据,而目前内部控制审计只有审计署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规定》,法律级次明显偏低,可操作性不足,使得内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只有依据经验和知识进行分析判断,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结论的权威性和正确性。《公司法》和《证券法》没有明确要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及其鉴证制度。目前,证监会主要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要求进行内部控制评价,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此外,2006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从年度报告起披露管理层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发表评价意见。
(三)缺乏统一的内部控制鉴证标准和规范
与美国内部控制审计相比,中国现阶段尚不存在权威且公认的内部控制理论框架,这导致内部控制评价缺乏科学、统一的标准。与美国pcaob制定的第2号准则《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简称asno2)相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存在几个缺陷:
1、范围较小。《意见》将范围确定为于会计报表有关的内部控制,而asno2强调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2、保证程度较低。《意见》将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内部控制鉴证界定为审核。从性质上看,类似于aicpa在ssae(美国审计鉴证准则)中提出的检查。asno2将内部控制鉴证界定为一项与财务报表审计协同进行的审计活动,是一种整体性审计。
3、缺乏明确的评价标准。《意见》没有提及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所依据的具体标准,导致难以判断内部控制是否有效。asno2规定,coso报告为管理层评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提供了适当和可用的标准。
 
中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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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8-18 10:07:10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72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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