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法官阐明权
摘要:阐明权是指当遇有当事人在诉讼上的声明、陈述或举证上存在不甚明了、不尽妥当、有所欠缺等情形时,由法官向当事人进行适当发问、提醒、告知其做出释明或者予以明了、补充、修正的一种权力与职责。阐明权在我国主要散见于一些司法解释中,出于当事人权益的考虑,我国立法上对阐明权应当予以明确。
关键词:阐明权;阐明权的行使;我国阐明权现状
民事诉讼具有保护当事人私权利益的属性,贯彻处分原则和辩论主义原则。在辩论主义架构下,民事诉讼法所设立的用于保护当事人私权利益、确定某项权利存否及归属的法定程序,法院在裁判上所考量的范围只能限于当事人请求的范围以及为其请求所提供的诉讼资料。凡当事人未请求的利益,法院不得予以裁断,凡当事人未提出的事实或证据,法院不得予以审查确定。本应由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因其未予主张而因此受到败诉判决的,属于当事人自我负责的结果。但由于当事人双方在诉讼能力上不可能完全处于对等状态,所以,难免出现一方当事人主张事项不完备或不能完全提出证据之情形。如果依据民事诉讼所要求的证明原则进行裁判,有可能在实质上造成裁判的不公正,使得应该胜诉的当事人未获得胜诉,诉讼完全脱离社会民众的正义情感,而带有一定的投机色彩。为了克服辩论主义的弊端,避免采用远古时代那种优胜劣汰的竞技方式解决社会纠纷,适度的职权主义便成为必要,这种职权主义即表现为法官阐明权的行使。
一、阐明权的概念
“阐明权是指为了防止极端辩论主义对诉讼的公正性所造成的损害,当遇有当事人在诉讼上的声明、陈述或举证上存在不甚明了、不尽妥当、有所欠缺等情形时,由法官向当事人进行适当发问、提醒、告知其做出释明或者予以明了、补充、修正的一种权力与职责。”阐明权制度是对辩论主义趋于形式化所带来的不合理现象进行的修正,通过行使阐明权能够达到明确诉讼关系,探明事实真相的作用。
二、阐明权的行使
(一)法官阐明权行使的时间、程序阶段
阐明权作为审判权内容,具有一定的行使的被动性,只有当纠纷被当事人提交法院,成为审判权的对象时法官才能就本案审理行使阐明权。所以,法官的阐明权只能在诉讼过程中行使。确立阐明权制
论民事诉讼中的法官阐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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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8-18 10:05:38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72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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