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对村民自治的消极影响及对策分析
摘要:在改革开放后,宗族在中国农村复兴起来,并对现行村政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宗族对村民自治的影响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要客观评价宗族组织,正确对待宗族组织。在宏观上,积极发展政治文明和经济,在条件成熟时彻底消灭它,在条件不成熟时,努力改造它。在微观上,从制度、经济、文化和法律角度入手,控制宗族组织的负面影响,使宗族组织在村民自治中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宗族;村民自治;对策
一、宗族的概念
宗族又称家族、户族、房头,它以家庭为基础,是“基本上按男性血缘世系原则建立起来的,存在某种组织形式和具有宗族色彩的活动,有着一种内部认同和外部边界的社会群体”。宗族可以从两个层面理解:实体的宗族,如宗族的组织、制度,包括宗族的结构、权力与活动等;文化的宗族,即“观念中的宗族”,如村民的宗族意识与观念,这主要体现在村民的日常生活之中。
二、宗族对村民自治的消极影响
宗族组织与政府及其组织的组织结构、性质完全不同。在农村中,宗族组织与村民自治的并行过程中,两者的不兼容性是十分突出的,村民自治不可避免地受到宗族组织的掣肘。
(一)阻碍村民的依法民主选举
民主选举村委会成员既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也是村民行使自治权利的起点。村民在选举候选人时,一般根据血缘关系和利益关系来决定。宗族势力往往会利用血缘纽带关系形成利益集团,采取非正常手段操纵村民选举,获取自治权力。在宗族强势的地区甚至出现宗族势力操纵村委会选举的情况,有的地方出现了抢选票或选票箱的事情,有的地方甚至激起了族际矛盾。宗族代表当选后,倾向于破坏村委会人事任免制度,把“村民自治”当成“宗族自治”,以族权代替公共权力。任人唯亲,唯同宗同族是任。对村民个人来说,宗族选举代言人,往往会剥夺很多成员的发言权,如妇女。在选举投票中,代填代选十分普遍。
(二)干扰村委会的决策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自治中最高、最完整、最权威的组织形式和决策机构。但在实际运作中,村里的大小事务都由村委会讨论决定,很多事关重大的决策都未征询村民的意见,村委会干部的决议直接跨越这一程序作为村政决议在村民中实施。进入村委会的成员往往要听从族长或其他人的意见,使得家族成为村委会的幕后决策者。宗族背景的强弱影响到村干部的发言权和决策权。这使得村委会的决策不再是以全村村民的公共利益之上,而是几个家族之间的“分赃”。这不仅损害了村庄所有村民的公共利益,也限制了村民作为独立人格表达意志的权利和自由,使决策没有了正确方向。
(三)妨碍村委会的决策执行和管理活动
没有执行的政策不过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意义。村委会做出了不利于家族的决定后,家族很可能动用自己的力量或明或暗地对抗和阻止这些决定的执行,向村委会施加压力。极端的情况就使村民的集团械斗、聚众冲击村委会,进而使村落治理失控。而村委会一旦妥协则必然会损害其他村民的利益,使整个村落处于紧张之中,稍有不慎就会引起村庄动乱。这种实际抵抗行动对村委会决策施加压力,使决策出现严重宗族偏好。此外,宗族传统性族规和潜在行为规范,限制了成员的行为,使他们潜意识对宗族有着依赖,不具备完整独立的人格,难以实现自我管理。甚至有的族规与村规民约背道而驰,村民要么对宗族盲从,要么在两者之间处于为难境地,成为村民自我管理的障碍。
(四)影响依法治村和村民对村政的民主监督
任何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就会有滥用的趋势,会极大地损害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民权益。目前在农村并没有正式的行为规范来指导这种监督行为,村民一般根据自己的喜好和利益关系来监督。由来自各宗族的村民对某些宗族代言人进行监督,村民对他们的监督,要么是自己监督自己使监督制度虚设;要么是自己监督他人使监督走向争端甚至暴动,难以有效行进。而且由于农村各宗族组织性不强、凝聚力差、参政能力低下,大多数农民文化说平不高,普遍缺乏民主监督的能力。此外,没有正式的监督依据和救济途径,监督失去严谨性和严肃性。民主监督被架空,村民自治容易变成宗族自治,族权往往代替了村权。
三、村民自治背景下,正确对待宗族组织
宗族是农民为了寻求利益保护根据血缘关系而形成的传统组织,在近现代的复兴说明了宗族组织的存在是有合理性的,其生命力是旺盛的。它一方面保护着农民个体的利益,在村政中起着制衡自治作用,实现经济互助,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并传承人伦情感、
关键词:宗族;村民自治;对策
一、宗族的概念
宗族又称家族、户族、房头,它以家庭为基础,是“基本上按男性血缘世系原则建立起来的,存在某种组织形式和具有宗族色彩的活动,有着一种内部认同和外部边界的社会群体”。宗族可以从两个层面理解:实体的宗族,如宗族的组织、制度,包括宗族的结构、权力与活动等;文化的宗族,即“观念中的宗族”,如村民的宗族意识与观念,这主要体现在村民的日常生活之中。
二、宗族对村民自治的消极影响
宗族组织与政府及其组织的组织结构、性质完全不同。在农村中,宗族组织与村民自治的并行过程中,两者的不兼容性是十分突出的,村民自治不可避免地受到宗族组织的掣肘。
(一)阻碍村民的依法民主选举
民主选举村委会成员既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也是村民行使自治权利的起点。村民在选举候选人时,一般根据血缘关系和利益关系来决定。宗族势力往往会利用血缘纽带关系形成利益集团,采取非正常手段操纵村民选举,获取自治权力。在宗族强势的地区甚至出现宗族势力操纵村委会选举的情况,有的地方出现了抢选票或选票箱的事情,有的地方甚至激起了族际矛盾。宗族代表当选后,倾向于破坏村委会人事任免制度,把“村民自治”当成“宗族自治”,以族权代替公共权力。任人唯亲,唯同宗同族是任。对村民个人来说,宗族选举代言人,往往会剥夺很多成员的发言权,如妇女。在选举投票中,代填代选十分普遍。
(二)干扰村委会的决策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自治中最高、最完整、最权威的组织形式和决策机构。但在实际运作中,村里的大小事务都由村委会讨论决定,很多事关重大的决策都未征询村民的意见,村委会干部的决议直接跨越这一程序作为村政决议在村民中实施。进入村委会的成员往往要听从族长或其他人的意见,使得家族成为村委会的幕后决策者。宗族背景的强弱影响到村干部的发言权和决策权。这使得村委会的决策不再是以全村村民的公共利益之上,而是几个家族之间的“分赃”。这不仅损害了村庄所有村民的公共利益,也限制了村民作为独立人格表达意志的权利和自由,使决策没有了正确方向。
(三)妨碍村委会的决策执行和管理活动
没有执行的政策不过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意义。村委会做出了不利于家族的决定后,家族很可能动用自己的力量或明或暗地对抗和阻止这些决定的执行,向村委会施加压力。极端的情况就使村民的集团械斗、聚众冲击村委会,进而使村落治理失控。而村委会一旦妥协则必然会损害其他村民的利益,使整个村落处于紧张之中,稍有不慎就会引起村庄动乱。这种实际抵抗行动对村委会决策施加压力,使决策出现严重宗族偏好。此外,宗族传统性族规和潜在行为规范,限制了成员的行为,使他们潜意识对宗族有着依赖,不具备完整独立的人格,难以实现自我管理。甚至有的族规与村规民约背道而驰,村民要么对宗族盲从,要么在两者之间处于为难境地,成为村民自我管理的障碍。
(四)影响依法治村和村民对村政的民主监督
任何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就会有滥用的趋势,会极大地损害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民权益。目前在农村并没有正式的行为规范来指导这种监督行为,村民一般根据自己的喜好和利益关系来监督。由来自各宗族的村民对某些宗族代言人进行监督,村民对他们的监督,要么是自己监督自己使监督制度虚设;要么是自己监督他人使监督走向争端甚至暴动,难以有效行进。而且由于农村各宗族组织性不强、凝聚力差、参政能力低下,大多数农民文化说平不高,普遍缺乏民主监督的能力。此外,没有正式的监督依据和救济途径,监督失去严谨性和严肃性。民主监督被架空,村民自治容易变成宗族自治,族权往往代替了村权。
三、村民自治背景下,正确对待宗族组织
宗族是农民为了寻求利益保护根据血缘关系而形成的传统组织,在近现代的复兴说明了宗族组织的存在是有合理性的,其生命力是旺盛的。它一方面保护着农民个体的利益,在村政中起着制衡自治作用,实现经济互助,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并传承人伦情感、
宗族对村民自治的消极影响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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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8-18 10:02:59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720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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