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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旅游者权益保护与和谐旅游的关系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8-18浏览:2030下载121次收藏

    摘要:当前我国旅游产业发展迅速,但发展中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问题,为此构建和谐旅游是目前我国旅游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与此同时,随着旅游产业的发展,旅游研究对象不断的深入,旅游者权益保护日益被提上日程。文章重点论述旅游者权益与和谐旅游的内在关系。
 
    关键词:旅游者;权益保护;和谐旅游;关系
 
    一、和谐旅游
 
    所谓和谐旅游,是指构成旅游活动的各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处于一种和谐利用或相互协调状态的一种旅游发展模式。首先,和谐旅游是一种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要求旅游价值全面发挥和旅游各要素协调发展的新的旅游发展模式,这是和谐旅游的社会学内涵;其次,由于旅游是通过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实现和谐的一种途径,人是旅游活动中最基本、最主要的主体,因此,和谐旅游必然包含了以人为主体的伦理规范。和谐旅游伦理基本规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按其所协调的基本关系至少包括生态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人态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以及心态和谐(人的身心和谐)。通过“三大和谐”折射出旅游发展中蕴含的深层人文关怀、生态关注和综合效应,这就是和谐旅游的伦理学的内涵。
 
    当前,我国和谐旅游的构建,不仅有助于我国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能促进旅游价值观从单一的经济价值观向社会价值观、和谐价值观的转变,还有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旅游者权益保护
 
    所谓旅游者权益,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或惯常居住地到异地进行旅行的人享有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能够实现的权利及获取的利益。
 
    旅游者进行旅游消费活动的实质就是购买旅游产品的过程。旅游产品是为了满足旅游者某种需求而精选组合起来的一组要素,这些要素包括交通、住宿、景点和其他设施(如餐饮和娱乐设施等)以及相应的服务。从该定义可以看出,旅游者购买的旅游产品既包括有形的旅游资源、旅游设备及各类设施,也包括无形的旅游服务、旅游线路和日程安排与设计等。所以旅游者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旅游者消费有形旅游产品的权利。旅游消费作为一种有偿的消费,虽然不能拥有有形旅游产品的所有权,也不能长期的拥有其使用权,但是在旅游者拥有其使用权的这段时间里,旅游者享有公平交易,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资源、旅游设施和各种旅游设备的权利,任何个人或者是企业都不能损害旅游者购买的有形旅游产品的质量,否则就是损害了旅游者的权利。
 
    其次,旅游者消费无形旅游产品的权利。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无形旅游产品,并且对无形旅游产品的真实情况有知悉权。旅游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旅游线路、相应的旅游服务和日程安排等。旅游者在购买这些服务时,有权利知道了解这些服务的真实情况,任何旅游企业和个人不能提供虚假的情况和信息。旅游者也享有公平交易,获得质价相符的无形旅游产品的权利。例如,旅游者住在四星级饭店,同住三星级饭店享受的服务就不同,这是由于四星级饭店的价格高于三星级饭店的价格,差价反映了饭店环境、服务内容和服务水准的差距。旅游者有权利对购买的无形旅游产品要求有质量保障,同时也要求价格合理、公平;对经营者的某些强制交易的行为有权予以拒绝。
 
    再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旅游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和享有投诉权和诉讼权等。
 
    三、旅游者权益保护与和谐旅游的关系
 
    (一)旅游者权益保护与和谐旅游的内在耦合关系
 
    首先,旅游者权益保护内容之一是对旅游者消费有形旅游产品权益的保护,而有形旅游产品主要包括旅游资源、旅游设施、旅游设备等,旅游企业和个人或者是旅游者,不爱护相应的旅游环境和旅游资源,使得旅游资源和环境的质量有所下降,也就是损害了其他一些旅游者的权益,影响了人与旅游资源和环境之间的和谐,这就是和谐旅游中所谓的人与自然的和谐,即生态和谐。
 
    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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