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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检察院建立三访六调 信访纠纷处理机制初探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10-08-07浏览:2712下载265次收藏

近年来,xx县工程项目多、历史遗留问题多、信访突出问题多,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以及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信访问题成了一个社会问题。新年伊始,中央政法委提出了全国政法机关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努力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创新开展处置信访案件机制,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有利于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一、新时期信访和群众工作现状

(一) 从信访内容上看。一是因企业改制和劳动社会保障问题引发上访;二是“三农”问题引发上访;三是工程项目增多,城镇拆迁安置问题引发上访;四是环境污染问题引发上访;五是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引发上访;六是涉法涉诉问题、反映干部作风不正和违法乱纪问题等引发的上访。

(二)从信访形式上看。一是集体上访、群体上访;二是越级上访;三是寻“机”上访,常借各级举行重大会议、活动以及节假日等期间上访;四是闹访、缠访。

二、信访问题的制度原因

信访案件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很多,除了相关部门对信访群众工作重视不够、信息不灵、信访队伍素质不高等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各级各部门没有一套规范的、完善的、有效的处理信访案件程序。这里有必要引用《信访条例》和《四川省〈信访条例〉实施细则》加以说明。

(一)针对越级上访。《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也就是说依法由乡镇一级解决的信访,信访人只能依法走访乡镇和县一级,而不能走访市级以上。但现实中,信访人往往是一级不服再上访一级,层层越级上访。而条例对阻止越级上访没有具体措施。

(二)针对群体性上访。《信访条例》对多人走访的,规定“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于信访人数超过5人的,怎样处理,省实施细则规定“发生越级集体访,有关党政机关应采取措施予以劝阻”,但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定。

(三)针对多次上访。对于缠访、不按规定上访人员,《四川省〈信访条例〉实施细则》增加了“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将其带回。”的规定,但往往是信访人“文明上访”怎么办?没有规定。

(四)针对信访办理程序。《信访条例》第四章对信访部门受理信访后如何分发到各部门进行了规范,第五章对各部门办理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督办进行了规范,但更多的是规范了办理期限和处理信访原则,在处理具体的信访个案上,没有明确的程序性规定。省实施细则大同小异。

三、规范处理信访案件的对策

多年来,我院在处理涉检信访案件中不断探索,保持了连续十年涉检案件零上访的好成绩,其成功在于运用了一套完善的处理信访机制,即“三访六调”处理信访纠纷机制。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谈谈对建立“三访六调”处理信访案件机制的看法。

(一)“三访六调”处理信访案件机制的具体定义。一是变越级访为接送访。发现上访人越级上访的,相关部门应派人主动去接送他,并通过细心调解,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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