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食堂就餐规定
经局党委研究决定,为保障和维护正常办公用餐,对就餐人员就餐补助特作如下规定:
一、就餐人员范围及要求:
(一)属县公安局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工作时用餐和临时规定的人员用餐,原则上不准带家属就餐。
(二)本单位接待客人就餐。
(三)本单位个人接待客人或来料加工、收取加工费和服务费每人5元,收取费用归公安局财务。
(四)不接待外单位人员订餐和来料加工。
(五)订餐人数在四人以下(含四人)不开餐。
二、订餐和就餐时间:
(一)订餐时间:早餐:前一日17:00时
中餐:当日10:00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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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食堂就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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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8-03 08:53:34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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