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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方案

栏目:策划方案发布:2010-07-31浏览:2238下载124次收藏

xx公司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修改稿)  

   

   

遵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依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的实施意见》、《xx县2010—2012年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实施方案》和相关法规,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目标  

从2010年9月开始,2010年12月底前完成改造区内165户住户的搬迁工作。2011年12月前,完成该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  

二、拆迁人:xx镇人民政府   

三、责任单位:xx县交通运输局  

四、改造范围:东起xx商城,南至原工商局,西起xx后街,北至xx大街,占地总面积23.2亩,被拆房屋79栋,住户165户,常住人口506人,拆迁总面积18000平方米。  

五、拆迁补偿  

(一)该棚户区改造对依法批建、产权明晰的私人住宅和个人拥有全部产权的房改房,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二)在政府公告发布前( 2010年6月1日前 ),因历史原因,经单位同意,拆迁户本人临时搭建和未依法办理批建手续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自建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等按重置成本价实行货币补偿;已认定的违章建筑和公告发布后的抢建、抢搭、抢装一律不补偿,自行拆除(含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户)。  

(三)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拆迁当事人遵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市场评估价补偿。  

(四)产权人选择实物安置(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一还一,具体办法执行《xx县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x府发〔2009〕6号)。  

(五)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房产拆迁不予补偿;企业依法批建的永久性房产,按重置成本价补偿;单位(企业)永久性经营性房产(以产权登记为准)租金收入经核实后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六)工业用地、庭院空地的补偿和出让金的扣除由县国土部门计算。  

(七)私人永久性合法拥有产权的经营性店面,实行实物安置 “拆一还一”(按照规划安排,xx路的店面原则上在永兴路选择,xxx后街店面原则上在大市场后街选择),以市场价互找差价。  

(八)过渡安置费等政策性补偿按《xx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xx县2010—2012年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实施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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