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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实践活动论文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0-07-29浏览:2469下载252次收藏

保障检察人员主体性,增强内部监督实效
    内部监督与检察人员的主体性不是对立的、割裂的、零和的,而是统一的、互促的、共赢的。一方面,内部监督的目的不应是为监督而监督,为管人而监督,将检察人员作为被监督者、作为监督客体对待,而是应充分尊重、焕发并保障检察人员的主体性,真正体现对检察人员政治上的关爱、工作上的保护、成长上的保证。另一方面,检察人员的主体性是内部监督的本质属性所在、活力源泉所系,内部监督的各道环节、各个层面、各项内容都离不开检察人员这一主体来体现,内部监督的成效如何关键在于检察人员主体性是否得到切实发挥。检察工作也是一种生产力,检察人员是检察力中最为活跃、最为能动的因素,内部监督的各项制度都是通过这一活性因素来实现的。只有检察人员的主体性得到充分发挥,检察人员才会用心用力去提高强化内部监督的思想意识和自觉性,才会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要求来监督自己,真正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才会以主人翁的姿态自觉践行各项监督制度,真正实现内部的有效监督。“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内部监督是“渠”,检察人员是“水”,内部监督这“渠”要真正实现有效监督“如许”的“清”,检察人员这“水”必定要确保主体性“源头”的“活”,只有润泽在检察人员主体性这一潭“源头活水”里,内部监督才能激发出“如许清渠”般的活力。

如何保障检察人员的主体性,从而更好地激发内部监督的活力,增强内部监督的实效,实现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检察人员应成为监督制度的制定参与者。制度建设是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基础和保障,要真正实现内部的有效监督,加强制度建设至关重要。由于每项监督制度都与全体检察人员至少是相当一部分检察人员的工作生活及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因此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检察人员不能被置身事外、被制度制定者所忽略,制度制定者在制定制度时应充分听取其意见、吸收其观点、反映其意志。具体表现为:制度论证阶段要听取检察人员意见,进行可行性研究;制度制定阶段要公布制度内容,听取检察人员修改补充意见;制度制定出台后,要组织检察人员进行系统学习,加深其认识。总之,制度制定的全过程都要体现检察人员的参与性。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部署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浙江省检察机关为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专门组织人员开展专题调研,广泛听取了全省各地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以及院领导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结合浙江检察工作实际,形成了浙江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决定逮捕工作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出台后,又向全省检察机关多次征求意见,反复进行修改,最终定稿。同时,全省检察机关按照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要求,认真组织学习上述这两个规范性意见,深入研究,熟练掌握。可以看出,浙江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制度制定的整个过程都充分保证了检察人员的参与性。

二、检察人员应成为监督制度的内容专属者。检察工作是一项司法性极强的工作,检察人员具有司法主体的法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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