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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工作实施意见

栏目:工作计划发布:2010-07-28浏览:2708下载274次收藏

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  

完善草原“双权一制”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维护农村牧区的社会稳定,维护广大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农区草牧场“双权一制”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02]235号)、《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清理非牧民占用牧区草场和依法规范草场使用权流转的意见》(内党发[2003]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盟旗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和政策为依据,按照“旗委政府领导、苏木乡镇负责、嘎查村社操作、人民群众参与”的工作思路,全面解决草原“双权一制”落实不到位和不彻底问题,为农村牧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统一规范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集中连片,便于管理和利用的原则;  

(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原则;  

(五)坚持多种承包形式并存、允许依法流转的原则。  

三、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工作的范围  

本次落实草原“双权一制”的范围是指我旗境内没有落实和落实不规范的嘎查村。  

    四、人口及时间的界定  

    落实草原“双权一制”过程中,要以艾里(社)为单位,按现有人口平均划分草场,人口界定时间为 2010年1月1日 零时前出生的人口。在原承包期内草场被依法征占的计入该户本次应分草场面积,不足部分予以调剂。  

五、政策性措施  

(一)草场的处理  

一是以下草场予以依法收回:  

1.党政机关及国家公职人员占用的草场;  

2.非农牧户占用的草场;  

3.集体经济组织已发包的草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程序缺失的;(2)未履行合同义务的;(3)合同显失公平的;(4)分配明显不均,绝大多数群众有意见的;(5)对草场保护不力、投入不足,进行破坏性生产经营,导致严重退化、沙化,生态破坏严重的。  

4.在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场进行调整;个别确需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级政府和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是收回草场的处理。  

1.清理出的确定为退耕还草的耕地一并列入落实草原“双权一制”草场面积中。  

2.排查出来的草场的总面积,要按“三业”用地规划的要求,即到2020年全旗森林覆盖率达到36.6%的目标,将不宜划为草场的劣质草地、25度坡以上的草地、面积较小的山间和林间草地等划为宜林地,剩余草场按人口平均划分到户。  

3.在草牧场有固定资产投入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划分草场时,应优先在原草场内(即固定场所周围)划分草场,超出部分重新分配给无草场户。  

4.清理出来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的草场,固定资产由产权人自主合理出售、转租。暂时无法处理的,可在原固定点周围适当划定舍饲养殖用地,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有偿使用承包合同,合同期一般为2—3年,但必须经该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表决通过。  

(二)草场边界纠纷的处理  

对苏木乡镇办事处、嘎查村、艾里(社)之间有争议的草场,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确定权属,并划分到户。无法确定权属的,做以下处理:  

1.苏木乡镇办事处之间存在争议由旗民政勘界部门负责解决,解决不了的,维持现状,由旗畜牧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实行封育;  

2.嘎查村之间存在争议由苏木乡镇办事处负责解决,解决不了的,维持现状,由乡级代管,实行封育;  

3.艾里(社)之间存在争议由嘎查村负责解决,解决不了的,维持现状,由嘎查村代管,实行封育;  

4.草原证面积与实地面积不符的,经调查核实后,要按法定程序重新核发。  

(三)预留机动草场的处理  

嘎查村原则上不留机动草场,如确需预留的,要召开村民大会,经嘎查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后,方可预留机动草场。机动草场面积在嘎查村草场总面积中所占比重不得超过5%。  

    (四)不宜划分到户草场的处理  

    由于地理位置偏远、面积较小、草场质量较差等原因不宜划分到户的草场,一是按“三业”用地规划要求,森林覆盖率不足的地区可划为宜林地;二是经嘎查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可划为集体机动草场,三是属艾里社的草场,也应召开艾里社村民小组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划为艾里社集体机动草场。面积较小确需划分的,在保证按人口实地划分到户的基础上,可进行联户经营,但须签订承包合同。  

(五)农区国有林地内牧包点的清理  

    国有林场内的放牧点,通过此次清理要全部退出,由国有林场负责,林间草场不能再列为草原“双权一制”划分面积。  

(六)已列为农牧业实验基地草场的处理  

对于原来被列为农牧业实验基地的草场,原则上予以维护,但必须向该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相应承包费用,依法有偿使用,且不得改变用途。  

(七)草牧场承包经营行为的规范及草场保护、建设和管理责任的落实  

    此次落实草场的承包期与1997年草原“双权一制”落实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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