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药械监督管理中的职责不明问题及建议
2010年,全国大部分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08]123号文件精神,基本完成了省以下机构的改革任务,改变了原有的省以下垂直管理模式,实行同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管理模式,
这对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强化地方政府对药械质量监管有一定的作用。但如何进一步明确监管机构内部分工,理顺内部工作机制,形成“一个声音对外,攥起拳头打假”,若能在机构改革中一并加以解决,必将对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提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形象十分重要。笔者结合工作实践,现对药品监管(含市场、安监,以下同)部门和稽查部门的职责权限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以期及时解决。
一、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的问题
1、法定职责重叠。《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但在药品监管机构内部(含药品检验所),只要有药品监督执法证的人都有监督检检查权,容易造成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2、实际工作交叉。稽查部门在日常巡查时,需要核查购进(生产)单位合法资质、增值税发票、药械购进票据、筛选出的异常票据,国家注册的药械合格证明等等,监管部门检查的内容基本相同。同时稽查部门还承担了大量的日常药械质量状况巡查、专项检查(检查中需要有方案、有总结、有汇报)、药械质量抽检、药品监测车运行等任务,这些任务监管部门同样部署;此外群众对药械质量的投诉举报、药械质量的应急处理等稽查部门的工作必须核查。在事情繁杂、人少事多的情况下,使稽查部门工作人员疲于奔命。
3、职能认识模糊。有的机关没有真正发挥稽查的职能作用,而把稽查作为配合监管部门完成任务的工具,下达稽查职能以外的任务指标,并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导致稽查部门必须追求检查数量,导致稽查质量下降。
4、配合意识淡漠。近年来,稽
浅谈药械监督管理中的职责不明问题及建议
本文2010-07-23 19:34:11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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