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监督制度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
3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3月9日中央组织部同步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简称“四项监督制度”)。5月12日部里也专门召开视频会,对四项监督制度进行学习宣贯,下面,我结合这段时间的学习,谈谈体会。
一、对出台四项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的认识
选人用人工作关乎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兴衰,四项制度的出台,在国内外引起重大反响。这四项制度相互衔接配套,构成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失责追究的监督链条。我认为,这四项监督制度将有助于破除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潜规则”,树立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新机制”。
选人用人“潜规则”之所以能够盛行,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选人用人机制不健全,存在监督不够和惩处不力现象。作为监督对象,一些领导干部受传统特权思想和等级观念的影响,片面认为监督就是挑毛病,有损于领导形象,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够强,有不愿接受监督的心理;作为广大干部群众,往往存在与己无关,不了解内情,无法监督的心理;作为监督职能部门,也有思想顾虑,存在怕“穿小鞋”,遭受打击报复,不敢监督的心理,从而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干部工作的监督。我觉得,新出台的四项监督制度有如捕蛇打七寸,从监督层面击中官场选人用人“潜规则”的要害,对于选人用人机制的完善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全面落实大有益处。可以说,四项制度是执政党的要求、是群众的期盼、是现实的需要、是经验的总结。
一是执政党的要求:选人用人是政党执政权的体现,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被滥用。02年中央出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时就提出建立选人用人责任追究制度,历时8年。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是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对加强党建提出的重要任务。二是群众的期盼:06、07年民意调查(由国家统计局统计),选人用人满意度不断下降,08年中组部出台整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后,从近两年来开展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的结果看,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有明显提高。三是现实的需要:群众满意度是个“易碎品”,下来容易上去难,选人用人中的一些问题仍在一些地方程度不同地存在一些“潜规则”,群众把这些“潜规则”总结为:“初始提名个人授意”、“民主推荐为我所用”、“考察考核走走形式”、“个别酝酿统一思想”。所有这些“潜规则”与党的选人用人的导向原则背道而驰,与人民群众所需所盼格格不入。中央下决心想新招,出实招,用狠招:靠教育,靠纪律,靠惩处,靠制度创新。四是经验的总结:中国各朝代最长的八百多年,最短的十五年,政治学的重要公理就是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这是防止公共权力异化变质,使执政党跳出历代统治者掌权后,因腐化堕落而导致人亡政息周期律的需要,从而走出“周期律”的怪圈。起草四项监督制度的过程中,广泛发扬了民主,征求意见达31个省区市党委书记。
二、四项制度的特点
一是突出了民主公开。民主公开是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的改
革方向,也是《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原则。近年来,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部门在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的过程中,把扩大民主体现到干部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在推荐环节要求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除个别特殊情况可由组织推荐外,凡是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程序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在考察环节实行考察预告制度,在考察干部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讨论决定环节,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必须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由集体作出决定。在监督环节,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尊重民意。但是,由于《干部任用条例》对于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的责任追究并没有提出科学严密、操作性强的制度办法,致使在选拔任用干部的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环节中民主公开仍不充分,仍然存在“一把手”说了算的现象。四项监督制度对①违背民主程序任免干部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包括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②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③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④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⑤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⑥把“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⑦“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加大了问责力度。《为了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公正民主,防止任人唯亲;⑧对于破格提拔干部的、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领导干部的近亲属、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二是突出责任界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选好人用好人的科学严密的制度体系,而且需要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可以说,明确的责任及严格的责任追究,是增强干部选人用人工作责任心的关键。只有明确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对出现用人失察失误者严肃查处,追究责任,才能做到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正确选人用人。因此,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是保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有效遏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有效方法。对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干部任用条例》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及相关配套制度并不明确,导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各环
四项监督制度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
本文2010-07-22 10:27:27发表“发言稿”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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