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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税务稽查实践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10-06-26浏览:2366下载150次收藏
近年来,各级国税稽查部门坚持以打击偷、逃、骗、抗等涉税违法为中心,精心组织和实施各类纳税检查,充分发挥以查促收、以查促管和以查促查的职能作用,为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圆满完成各项国税工作任务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在稽查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需要引起重视和不断改进。
    一、问题与不足
    (一)稽查选案存在片面性
    一是案源信息来源少,渠道不畅。税务稽查需要通过获取大量的内、外部信息确定案源,而当前稽查选案的基础信息主要来源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征管环节其他部门以及地税、银行、司法机关等协税护税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较少,社会公共信息获取渠道也不畅快,一定程度上造成盲目稽查选案;二是选案方法欠科学,缺乏监督。当前税务稽查选案主要以人工选案为主,缺乏科学、严密的选案指标,加之案源信息来源有限和缺乏监督,较易发生误选、漏选、选人情案或重复选案。
    (二)检查实施存在局限性
    一是个别稽查人员责任心、事业心不强,工作热情不高,人情意识太强,随意执法的现象尚未杜绝;二是证据收集及审查标准欠统一,稽查人员往往凭个人理解及判断能力收集和审查稽查证据,证据的收集及审查存在较大的主观因素和随意性,导致所取证据缺乏关联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证据收集形式和内容不规范,增加了税务执法的风险性;三是外部干扰较大,主要是地方党政干预,经常使稽查人员陷入两难境地,稽查工作处于被动局面,不仅弱化了稽查执法的力度,而且严重挫伤了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审理定案缺乏规范性
    一是自由裁量欠规范。税务稽查部门对涉税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往往采取“一刀切”的办法,不区分情节轻重,均处以相同的处罚,一方面造成无法震慑应处以较重处罚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造成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处罚偏重;二是重大案件标准偏高。现行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实行三级审理,其中重大案件必须报送国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匀衡,查处税案情况不一,经济欠发达地区每年查补税款100万元以上的案件较少,但为了达到重大案件报送比例,只好将定性偷税的小案件上报,既加大了市局法规科的工作量,又增大了纳税人负担。
    (四)案件执行缺乏时效性
    主要表现在招商引资企业、重点保护企业执行难,走逃、困难企业执行难,处罚较重的纳税人执行难,加之税务强制执行措施力度有限,部分案件往往难以执行到位,影响了稽查效率。
    (五)队伍建设缺乏延续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对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由于缺乏后续教育与培训,部分稽查人员对会计、税务、法律和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较为欠缺,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税务稽查工作需要,导致办案往往停留在就帐查帐层面上,无法将案件查深查透,案件质量也就不高。
    (六)监督制约存在随意性
    当前稽查“四分离”相互监督制约主要是通过对相互间传递的资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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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税务稽查实践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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