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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对棚户区拆迁和职工购房支持力度的工作意见

栏目:策划方案发布:2010-06-22浏览:2622下载120次收藏

基层各单位、机关各部(处)室:   

为充分发挥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上的作用,加大对棚户区改造和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为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提供帮助,制定本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对职工购买普通商品房办理个人公积金贷款加大支持力度   

1、提高贷款比例:购买商品房的,双职工贷款比例由房价款的70%提高至80%,单职工贷款比例由房价款的60%提高至70%;购买二手房的,双职工贷款比例由房价款的60%提高至70%,单职工贷款比例由房价款的50%提高至60%。  

2、增加贷款额度: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  

3、放宽还款年限:在贷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增加5年。  

二、棚户区调换产权房职工住户提取公积金存储余额的办法   

对于被拆迁户中的集团公司离、退休职工,以及非集团公司职工的住户,允许其已分居的一名子女、孙子女等直系亲属提取其本人在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账户中的存储余额,用于资助支付购房款,但需离退休职工或被拆迁人员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并指定提取公积金的子女、孙子女,以其名义申办。对于个人申请,须经拆迁单位证明,并由其子女、孙子女所在单位确认和办理,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由工资或人事部门出具。相关的审批条件、程序按照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三、棚户区产权调换住房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办法   

1、贷款条件:凡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棚户区拆迁安置的职工住户,进行产权住房调换(应为全部私有产权)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集团公司在职职工。 (2)具有稳定的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其所在单位建立公积金制度,按照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个月以上。  

(4)具有棚户区改造拆迁的相关手续,包括《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房屋找补差价交费通知单》和《购房合同》。 (5)提供管理中心要求的关于申办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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