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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农现代农业项目相关管理制度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0-06-14浏览:2837下载129次收藏

项目法人制  

 为解决项目的责任主体问题,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县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标准粮田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具体内容如下:  

在项目实施前,组建“**县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准粮田项目部”,即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代表由农业局局长兼任,下设工程建设处、财务处和综合处,分别从农业局相关站室中聘用1名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工程建设处负责对项目工程进行招投标,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负责委托工程监理,并对项目的标准、质量、工期负总责。工程完工后,工程建设处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完成建档工作后申请农业、财政等部门验收。施工单位通过全社会招标确定,完工后先由工程建设处审核,再向县报账专户报账。

 

 

 
项目和资金公示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和资金的透明度,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项目实行预期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和资金公示制(以下简称公示制)是指在项目区设立公示牌、公示栏等形式,公布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和资金有关内容,以接受项目区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公示制应当遵循真实、及时、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县农业局作为公示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申报、实施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公示。

第五条、项目申报、实施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应当实施公示制。  

第六条、公示的方式主要采用在项目区内设立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等。  

第七条、设立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等,应符合经济适用、清楚规范的要求,尽可能利用排灌站和机电井管护等建筑物,坚决杜绝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示牌。  

第八条、各阶段的公示都应注明公示内容的质询、举报渠道,如电话、信箱、联系人等。  

第九条、项目区农民群众如对公示内容有疑问,可以向市农业局提出质询,市农业局应当在15天内作出答复。  

第十条、县农业局未及时作出答复或质询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质询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天内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0天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对以实名反映的,应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通知质询人。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行。

 

 

项目招投标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局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县进行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招投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实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⑴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⑵成立招标机构;⑶编写招标文件;⑷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⑸接受投标文件;⑹制订具体评标方法或细则;⑺成立评标委员会;⑻组织开标评标;⑼确定中标人;⑽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总结报告;⑾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⑿签订合同。  

第五条、县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领导小组对招标投标实行监督。  

第六条、县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部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  

第七条、项目部开展招标工作,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投资计划已经批复;  

2、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3、有组织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4、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5、具备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九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本市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质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人须知;  

2、招标项目名称;  

3、招标项目主要内容要求;  

4、招标方式和标准;  

5、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或者资信证明文件;  

6、提交招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7、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8、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一条、评标方式和标准的制定,应符合相关行业规定和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名称;  

3、招标项目的情况介绍;  

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5、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6、其他需特殊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修改和补充,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正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延期发出通知,投标截止日期应当相应后延,需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五条、招标人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已经可能影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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