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固定资产科学、规范的管理秩序,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落实管理责任制,不断优化固定资产配置,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促进环卫事业进一步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各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固定资产明细核算。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条 办公室是本级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固定资产采购、调配、报废清查和实物分类账、明细帐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 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价值核算和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管理网络和各使用部门相应的管理责任制,做到责权分明,层层把关,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应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精神,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做到少花钱多办事,物尽其用,减少闲置和浪费,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对高精密专用设备,要建立健全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技术管理制度,对操作人员要进行技术培训、考核,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九条 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因工作需要调整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条 办公室是本级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其责任如下:
(一) 全面、动态掌握本级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全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二) 指导各业务部门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完善购进、入库、领用的登记和交接手续。
(三)  
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本文2010-06-01 09:43:08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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