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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计稽核制度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0-05-31浏览:2863下载249次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增强业务操作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及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稽核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制度要求,在事后借助会计稽核系统和远程收集的业务数据和相关资料,集中对重要业务交易处理及其核算的依据、结果、过程的记录进行连续性监测、稽查和核实,确认业务差错,揭示风险事项,跟踪监督问题整改,形成稽核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会计稽核的目标:规范业务交易操作,保障会计核算质量,识别和防范业务操作风险,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第四条  会计稽核的范围:前台各类交易及后台集中结算、集中核算、集中清算等业务交易事项。  

第五条  会计稽核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相对独立原则。会计稽核应与业务操作、会计核算相对分离,以充分发挥其制约、监督职能。  

(二)风险导向原则。会计稽核应侧重于对业务交易处理及其会计核算的风险性进行审查。  

(三)突出重点原则。会计稽核应加大对重要机构、重要岗位、重要环节、重要事项稽查、核实力度。  

(四)及时性原则。会计稽核应保证能够及时完成,实现对重点事项的有效预警和控制。  

(五)成本效益原则。会计稽核应全面比较稽核成本与可接受风险损失和差错成本,合理确定稽核内容和方式,追求稽核综合效果最大化。  

   

第二章  会计稽核组织管理  

   

第六条  会计管理部门是会计稽核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营运管理部门是会计稽核工作的组织执行部门;各级会计、个人金融、资金、住房金融、营运管理等涉及系统交易的业务管理部门是会计稽核工作的协同部门。  

第七条  会计管理部门在会计稽核中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拟定会计稽核制度,全面组织开展会计稽核工作;  

(二)负责监督检查会计稽核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负责审定各部门提出的会计稽核系统业务参数和会计稽核重点的变更需求;  

(四)负责牵头组织会计稽核系统业务需求的研究、论证;  

(五)负责牵头组织会计稽核系统开发测试、试运行、推广、优化及系统上线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  营运管理部门在会计稽核中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配合完成会计稽核制度的制定,组织完成相关配套制度的拟定;   

(二)负责集中组织开展会计稽核工作,对被稽核机构意见确认、回复等处理进行督办,对所辖机构稽核情况进行通报;  

(三)负责根据会计管理部门审定的会计稽核系统业务参数和会计稽核重点的变更需求,及时在稽核系统中进行维护;  

(四)负责会计稽核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提出系统操作及性能优化改进需求,并参与系统开发、优化和测试;  

(五)负责组织对归口管理的后台业务处理中心的稽核差错整改工作;  

(六)负责组织完成会计稽核工作及会计稽核系统业务操作培训;  

(七)负责编制和报送《会计稽核通报》、《会计稽核情况统计表》和《会计稽核报告》。  

第九条  会计、个人金融、资金、营运管理、住房金融等业务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配合完成会计稽核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  

(二)负责完成违规操作及事故、风险程度高的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及有争议差错的裁定,并同时将结果向营运管理部门反馈;  

(三)负责督促归口管理的业务或核算机构完成对违规操作及事故、逾期不复或逾期不改问题的整改,定期对归口管理机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负责根据会计稽核工作的需要,定期、不定期提出会计稽核系统业务参数或会计稽核重点的变更需求,并配合营运管理部门完成相应稽核模型的构建及稽核业务参数的维护;  

(五)负责参与会计稽核系统的开发、优化、测试和试运行工作;  

(六)负责根据稽核工作开展情况,分析所辖机构交易和核算运行状况,制定管理政策措施,组织所辖机构改进业务管理。  

第十条  各业务交易和核算机构(包括营业网点,后台核算中心、清算中心,资金交易中心等)具体负责提示的差错和风险事项的自我检查、核实、确认、反馈和报告,完成稽核差错的整改,配合开展各项会计稽核工作。  

   

第三章  会计稽核岗位及人员配备  

   

第十一条  营运管理部门应设立稽核主管岗、稽核监督岗、风险分析岗、稽核报告岗、稽核系统管理岗等会计稽核岗位,满足集中开展会计稽核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  会计、个人金融、资金和住房金融等业务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协助完成相关稽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稽核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掌握本行业务管理和相关会计处理知识;  

(三)拥有与会计稽核岗位相称的专业能力;  

(四)具备建设银行财务会计岗位(或个人金融等相关业务岗位)上岗资格,且从事上述岗位工作连续满三年。  

第十四条  稽核人员岗位准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稽核人员的选拔和录用原则上应通过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  

   

第四章  会计稽核的内容与重点  

   

第十五条  会计稽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业务交易及会计核算的数据、会计凭证、业务资料等进行监测、分析、检核,发现业务处理差错,提示风险事项。  

(二)对发现的业务处理差错或提示的风险事项和交易环节进行调查取证、判断分析和整改处理,并对存在较大风险的业务事项、人员、机构进行重点监控和跟踪。  

(三)对一定时期的稽核结果等信息进行汇总、比对、分析,编制稽核报表和报告,揭示业务交易总体操作风险和核算差错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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