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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章程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0-05-27浏览:2314下载191次收藏

**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  

第三条  性质:本会是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组成的石城县地方性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宗旨:在中共**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全体会员,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以服务“三农”为己任,以联合合作为纽带,引导和组织本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增进会员与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协作,为我县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发挥作用。  

第五条  原则:团结、互助、平等、自愿、自强、自律。  

第六条  本会接受同级政府的领导,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工作,发展农村合作事业。  

第七条  本会鼓励会员依法兴办有利于农村合作事业发展、服务于农村社会、服务于农民的各类企(事)业机构。  

第八条  本会加入上级联合会,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会址:**县**镇西华北路13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协助政府部门落实相关支农、惠农政策,依法组织、指导、协调、规范和促进本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二)研究、规划本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战略,向县委县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提供调研成果或工作建议,争取政府的优惠扶持;  

(三)组织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企业之间开展交流与合作,促进产业整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发扬互助协作精神,推动产、加、销产业链条的有序形成,促进本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永续健康发展;  

(四)积极引导会员开展规范化运作、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加强行业自律,注重产品质量安全,为会员生产标准制定、产品论证、项目论证、品牌宣传、产品推介和市场开拓等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对会员开展合作知识、农业科技、生产经营等业务培  

训,为全县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市场信息、科学管理、产品综合开发等业务咨询服务;  

    (六)推介国内外合作经济理论研究新成果、工作发展新动态,组织本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面向国内外合作经济组织的交  

流合作活动;  

(七)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兴办服务“三农”的经济实体;  

(八)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构成以单位会员为主,并可吸收部分个人会员和邀请特邀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志愿履行规定义务,为我县农村、农业、农民服务的各类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涉农的有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大户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对关心和热爱农村合作经济事业,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专家、学者,经本会邀请,所在单位同意,可作为特邀会员加入本会。  

会员入会必须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批准后即成为正式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非营利性的各种培训;  

(五)享有本会争取获得的政策优惠和政府支持;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在本行业做出显著业绩者,本会给予表彰,并优先推荐申报或承办政府扶持项目;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支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职责;  

(三)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维护本会及其会员的良好形象和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五)关心本会工作,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履行本会会员义务的;  

(二)不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制度的;  

(三)触犯刑律的;  

(四)不再具备本会会员资格条件的。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二)研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  

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讨论和批准应由代表大会认可的各种事项;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商讨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举行。需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单位会员、个体会员和特邀会员中经选举或推举产生。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理事若干名(其中常务理事2名),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适时召集会议,审定本会的工作规划;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奖惩、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组织会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十一)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是理事会的日常执行机构,负责办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可临时召集。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会员检查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理事会下设各机构负责人、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长、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会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会员履行义务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五)履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可临时召集。会议决议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理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  

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热心本会事业,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理事、监事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但均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本章程规定履行推荐和批准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理事、监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理事、监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会长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名单,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会章程的执行以及会员义务的履行;  

(四)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内设秘书处、合作指导处、维权处等,在会长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其中单位会员年缴纳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个人会员年缴纳额最高不超过50元。缴纳金额和缴纳方式由会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  

(二)政府财政扶持性拨款;  

(三)国内外行政、企事业单位、个人的资助和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日常办公、农村合作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监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等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无偿调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已上报中共**县委农工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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