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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

栏目:指导讲话发布:2010-05-25浏览:2294下载239次收藏

当前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现状成因的调研报告  

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对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维护和促进农村的社会和谐与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围绕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背景,如何适应新形势,应对和解决各种复杂情况和问题,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崭新课题。
    一、当前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我们各级组织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少数乡、村干部以权谋私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少数基层干部,特别是一些村干部在执行上级有关政策时走样、变味,以权谋私、优亲厚友、仗权占地、套取资金、挥霍集体资产等现象在许多乡、村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2008年3月21日,肥东县撮镇镇大郭村吴堡片书记刘长源、文书吴保琪站在了肥东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台前。2005年他俩虚报粮食种植面积套取国家资金13308元,其中刘长源用5934元、吴保琪用5662.8元为各自,买了商业保险。2006年,他俩又采用同样的手法,虚报粮食种植面积套取国家资金15488.9元其中刘长源又用5934元、吴保琪又用了5662.8元为各自买了商业保险。余款仍由吴保琪私自保管。  

    2007年,淮北大堤加固工程颖东段,需要征用阜阳市颖东区袁寨镇范沟村潘楼、王寨等四个自然村的土地共计415.25亩,每亩分别补偿青苗费563元,土地补偿费18016元。在上级测量单位按取土区位整体测定地块后,在时任范沟村书记余锦才得安排下,由余锦才等人分别对潘楼等四个自然村进行实际分解到户测量。经测量,范沟村到户征地面积实有379亩,上级划定的征地面积与实际相比多出36.25亩。在点写范沟村淮北大堤加固工程征地土地调查登记表时,余锦才召集村两委干部开会研究每人虚报2亩地领取青苗费和土地补偿费,参会人员都同意。 2008年6月4日 颖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余锦才等6人十年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  

村民代表形同虚设,村务公开流于形式,党性修养的松懈,法律观念的淡溥,使李余锦才等人滑向了罪恶的深渊,走向了人民的反面,得到了应有的惩处。  

 二是借机敛财问题时有发生。当前,一部分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红白喜事借机敛财的行为成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虽然明令禁止,但一些干部仍然我行我素,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一问题之所以较难根治,首先是方式的隐蔽。其敛财的动机虽很明显,但方式较之贪污受贿更具有隐蔽性,不容易暴露,不容易被查处;其次是利益的损失。一些领导干部感到先期付出了,自己有事不操办,付出的就收不回来了,利益上就将受到损失。
    三是吃喝玩乐问题仍很突出。一些农村干部浪费现象严重,工作中讲排场、超标准接待,工作之外的吃喝玩乐现象也时有发生,在社会上影响很坏,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一些干部认为吃点儿、喝点儿,没往兜里揣、没往家里拿就不算啥事,因而不加节制,甚至放任自流。      

四是对村委会干部监管相对薄弱。这是当前农村工作中的一个焦点问题。个别村委会成员不受约束,甚至从实践中看根本不具备做村委会工作的素质和能力;有的村委会还与村党支部搞“两驾马车”,削弱了党的领导,存在监督“空档”。
    那么,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在工作中到底是什么关系呢?答案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这是《党章》第32条明确规定的。
    首先,必须澄清几种模糊认识。一是认为村委会依法开展工作、行使职权,村党支部无权过问,并以此为借口,排斥村党支部的领导。这种认识把基层民主极端化,是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表现。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的自治活动,村委会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是我们在处理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二是认为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就是体现在抓党建、管党务上,除此之外的权限都属于村委会。持这种观点的,虽然在原则上承认了村党支部是领导核心,但在具体工作中不仅不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而且与村党支部争权。这种对村党支部的核心领导作用在表面上肯定、实质上否定的观点和做法也是错误的,也必须纠正和克服。村党支部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其作用决不仅仅局限在抓党建、管党务上,而是必须从各个方面体现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这条原则,在我们处理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中,要毫不动摇。三是认为村党支部是领导核心,就是包揽村里的一切事务。这种观点忽视和否定了村委会的职能作用,看不到村委会在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搞以党代政,把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理解成村里的事不论大小、巨细都要由村党支部说了算,进而包办代替村委会的工作。这种观点和认识走向了问题的另一个极端,也是错误的。
    其次,村党支部对村委会的领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领导核心作用,提出全村经济发展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通过村委会的工作,把党的方针政策和村党支部的意图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协调村委会同其他组织的关系;二是战斗堡垒作用,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讨论议决村内的重大事情,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自觉维护和遵守,并监督考核在村民自治组织中工作的党员和干部;三是支持保证作用,支持和保证村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负责地开展活动,行使职权。
    二、村级组织发生腐败的特点
    特点之一:村干部违法违纪“一把手”占比重较大,串案、窝案比较多
    主要表现为有的是村两委班子成员集体作案,少数村干部合伙作案;有的是村与村之间的村干部合伙作案,村干部与乡镇工作人员合伙作案;有的是以村干部为主的家族成员合伙作案。
    村干部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贪占、截留、私分、虚报冒领土地补偿款和救灾救济、扶贫优抚等资金和物资;在工程建设发包、企业和集体山林土地承包时收受贿赂;公款私存或转借他人以获取利息,或借给亲友使用;在集体资产处置如企业改制、资产转让等过程中非法占有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混乱,吃喝挥霍,随意开支等。在一些经济发达的村,贪污数额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几千万。
    有的村干部打着“为公”的旗号,借修路、建房、农田基本建设等活动之机,搞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活动。有的借招待客人之机,“吃一报十”,重复报销。上级已明文规定村级零招待,就千方百计另辟蹊径。
     特点之三:村干部工作作风问题较为普遍,有的情节较为严重
    一些村干部借宗族势力,恃强凌弱,发展为横行乡里、鱼肉百姓的“村霸”。有的滥用职权,在土地转让、处理纠纷、宅基地审批和计划生育指标等工作中索拿卡要,捞取好处;有的在换届选举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的手段竞争甚至贿选;有的村干部参与赌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点之四:村干部违法违纪区域分布相对集中,地区特征明显
    村干部违法违纪多发生在经济发达的城乡结合部、城镇化水平比较高的地区和封闭的欠发达村。
    经济发达的村,违法违纪行为主要表现在土地、企业改制、集体资产处置等方面,干部工作作风问题虽然也占一定比例,但不突出。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或较封闭的贫困村,那些盗砍滥伐、作风霸道、赌博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问题则相对集中。
    村级组织和村干部直接面对着广大农民,其一言一行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党心、民心。村级干部腐败的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直接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农民思想朴实,把村级组织和村干部看作是党和政府的代言人,所以对身边的腐败现象深恶痛决,往往会导致上访、上告等现象的出现,直接影响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削弱了党和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
    二是制约了村级经济的发展。个别村干部对土地征用、林地荒山滩涂发包、工程发包以及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直接参与管理,有的村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私下几个人一商量,就把事定下来,这之中往往存在着个人的企图和利益,直接侵害了集体利益,影响村民对集体经济及公益事业的热情,制约了村集体经济发展。
    三是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村级组织因腐败导致村民上访,在上访、上告人数、次数越多越能引起领导重视以及乡、村干部官官相护等错误观念支配下,群众往往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虽然极个别是出于个人成见,有动机不纯的性质,但大多数反映的事实存在,更不能容忍的是个别村干部对上访群众打击报复,造成干群水火不相容的状态,为农村社会的稳定留下隐患。
    三、个别村干部违规敛财的手段
    在计划经济时期,各地农村都有一个流传很广的顺口溜儿,叫做“算盘响,换队长”,即一年结束后,就另换新的当家人。意思说的是,农村中的村干部非常难当,谁都不愿干。改革开放后,情况就大不相同了,无论是落后地区的农村,还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出现了争着当村干部的现象,尤其是那些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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