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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0-05-23浏览:2632下载230次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国家公务员评价激励机制,鼓励国家公务员创造优良的工作业绩,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及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是指按公务员管理权限,由考核单位对考核对象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率、效益等进行全面考核,作为对公务员评价、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突出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我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市直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科及科级以下的公务员(工作人员)。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五条  
  绩效考核综合考评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情况。德、廉实行一票否决式定性考核。能、勤、绩主要体现在公务员的工作实绩中,实行定量考核。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绩效定量考核主要设置以下指标:
(一)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二)完成重点、难点工作情况;
(三)完成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情况;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七条 
  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按照上述考核指标,从工作数量、质量、效率、效益、创新等方面,进一步制定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的绩效量化为百分制,实行立体动态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自我考核;
(二)领导考核;
(三)群众考核。
 
第九条  自我考核指考核对象按月进行工作记载,并实事求是的进行自我评分。

第十条  
  领导考核指考核对象的直接上级按季度对其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评分。经核实的个人工作记载作为评价考核对象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科室正、副职的考核由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对科室正职的考核应征求单位正职领导意见。对科室副职的考核一般应征求科室正职意见。非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由科室正职负责,征求科室副职意见。

第十一条  群众考核指单位同职同级以及下级按年度对所有参加绩效考核的对象工作绩效进行评分。

第十二条  考核对象的得分按不同权重记入总分,满分为一百分.其中自我考核分占10%,领导考核分占30%,群众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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